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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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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前湖南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职能”,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根据这一精神,各地结合各自实际进行了积极有益探索,学术界也从多角度、多方面、多学科领域进行了深入探讨。但总体来看,目前多数研究主要集中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动因、现状、形式和问题以及对策上,真正对涉及系统理论研究的极少。基于此,在立足多年工作实践的基础上,运
2、用相关土地理论全面分析结合湖南土地流转现状和面临的主要问题,进而提出推动湖南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政策,这对正确引导和规范湖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会有所帮助或启发。 1湖南省土地流转现状 随着湖南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村剩余劳动力不断向城镇转移,截至2012年底全省城镇人口已达3349.41,占全省总人口的46.65%。伴随着湖南农村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也吸引了越来越多的经营主体和社会资本进入农村。湖南省农村近年来除了普通农户之间自发进行的土地流转外,一些农业龙头企业、农业专
3、业合作社、农业经营大户也积极参与到湖南省农村土地流转中来,且规模和数量不断增大。至2010年底,全省耕地流转面积980.96万亩,占家庭承包耕地总面积的20.22%,是2008年调查统计数8.18%的2.5倍。土地流转方式有:转包、转让、互换、租赁、股份合作。其土地流转的种类主要是以农民的自耕地为主。 2.湖南省土地流转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2.1土地流转过程不规范,土地承包纠纷较多部分地区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着较大的随意性,没有建立稳定的流转关系,土地流转双方多以口头约定为主,没有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
4、,少数农户即使签订了书面合同,但是在其土地流转的书面合同中也存在着诸多的不规范因素。 2.2土地流转范围小,规模化经营程度不高湖南省农村土地流转多发生在本村集体组织以内,参与者多是农户之间,且多数土地流转以村内土地为主,农业龙头企业、社会资本参与较少,百亩以上规模的土地流转很少,农户所承包的土地很分散,且分成好、中、坏三等,在进行土地流转时,一块土地进行流转,需要跟多户农户进行协商,土地流转的效率低下,难度上升。 2.3土地流转过程中部分地区存在地方政府与当地农民发生利益上的冲突湖南省农村地区在农村
5、土地流转过程中,地方政府应当为农村土地的流转创造一个有利的流转环境,以保证农村土地有序的流转。但是在实际过程中,湖南省部分地区部分官员却把农用土地流转当成了实现本区域经济增长、财政收入增加的一个万能钥匙。农用土地流转背后承载着更多的政府利益。湖南省部分地区地方政府为了自身的利益,往往在农用土地流转过程中运用自身的权利优势,对农户之间的农用土地流转进行干预,人为的扭曲农用土地流转的市场价格,损害农民的利益,侵犯农民农用土地流转的收益,致使政府和农民之间发生信任危机。 2.4湖南省部分地区部分农业龙头企
6、业与农民之间的利益冲突农村土地流转实质上应该是一种市场行为、契约行为,土地流转双方签订合约之后,双方应当恪守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在湖南省部分地区,农民和农业龙头企业之间不时会发生各种违约行为,甚至是犯罪,严重影响了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 2.5湖南省部分地区农民恋土情节严重部分农民依旧对自己名下土地存在着很强的恋土情节,部分农户依旧把土地视作自己生活的最后一道安全保障,宁可土地粗放经营甚至坐视土地荒弃,也不愿意让名下土地进行流转,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加大了土地之间流转的难度。如永顺县地处湘西腹地,2011
7、年耕地流转面积仅为2.55万亩,占全县耕地总面积的6%,不及全省平均水平的1/3。 3.完善湖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对策和建议 3.1坚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原则首先,要坚持“有法、有偿、自愿”的原则。有法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6]。有法是指,要做到土地流转主体资格的合法性、土地流转方式的合法性、土地流转程序的合法性。有偿指,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流转过程中一定要保障农户的合法权益及合理的补偿机制,土地流转一定要在双方自主商定、公平、公正的前提下进行。自愿指,土地在承包
8、经营权流转过程中,承包人有权决定对名下土地是否流转,发包方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人依法进行的农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其次。要坚持“三不准”原则。即不准改变原流转的农用土地的用途;不准改变农用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性质;不准在流转过程中损害到农民的合法权益。这是农村农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必须坚持的原则。 3.2积极培育农村经营主体,使农民享受土地流转的成果全省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会员占农户比例达4%以上,流入土地占全省土地流转面积的20%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已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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