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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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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体请求权与诉讼请求权之辨论文一、问题的提出:物权确认请求权之争在物权法立法过程中,我国学者曾激烈地讨论过,是否将确认物权的请求权独立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进行单独规定的问题。在梁慧星先生的《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中,即将确认物权的请求权规定为独立的实体法上请求权,其理由略谓:“在实践中,对物权确认提出请求的现象是常见的;这种请求权并不是诉讼法上的权利,而是实体法上的权利。”1207而尹田先生却认为,确认物权的请求权实为诉讼请求权之一种。221这种争议与19世纪末德国民事诉讼法立法期间的确认/承认请求权为实体请求请求还是诉讼请求权的争议是类似的。但在上述确认物权请求权独立化的争议中.freela
2、cht),也就是说,权利是意思之力。由人的意志之力可能作用的客体出发,萨维尼列举了各种可能法律关系的类型,意思统治有三个客体,一是人格,一是不自由的物(unfreieNatur),一是自由的人或他人(freieitteldesRechtss-chutzes),存在三层系统,第一层的请求权是主观权利,如物权、债权,对其损害会产生排除妨害之权利,该权利相对人为侵害人,所以,该权利为请求权;第二个层次的请求权体现在权利被侵害时,产生了与法律所意欲的秩序不相适应的状态,此时,权利被转化为损害排除之权利,该权利指向的是侵害人,所以是一种请求权,在侵害债权请求权的情况下,其内容与债权请求权内容相适应
3、;而在侵害物权的时候,由此出现的物权请求权却不同于物权,此时,绝对权转化为针对侵害人的权利。第二个层次的请求权与诉权(Klagerecht)一致,所谓诉权,即为寻求法院救济的权利,通常在请求权未获自愿清偿的情况下,请求权才转化为诉权,包括法院外的主张。第三个层面是为实现私法上请求而对国家享有公开的请求法院救济的权利,此与第二个层次在某种程度上是重合的,而且在现代民事诉讼法上,只要权利被侵害,而侵权人与被侵权人之间的意思矛盾,即侵权人由于各种原因不履行请求权,就可以请求法庭救济,但这一层含义是罗马法上流传下来的内容。917从这三个层次来看,温德沙伊德并没有将要求国家追诉的因素排除在外,而且
4、,温德沙伊德的请求权概念并不是纯粹意义上的实体法或程序外请求权。923但温德沙伊德的请求权概念将实体请求权与可诉性等程序问题区别开了。请求权这一概念中还具有法律地位(Rechtsposi-tion)的内涵,包含当事人所追求的目的,即债务人为一定行为,给债权人一定的给付,由此推出请求权的另一层含义,即作为法律地位的请求权,与主观权利相比,法律地位自身就表明了目的,而主观权利是实现目的的手段。在此含义上,请求权确定债权人应得到什么并同时将之归属给他,所以,该含义中又含有两层含义,首先要确定被保护措施所担保的客体,其次要确定请求权与其主体之间的关系。924在法律地位中存在价值判断问题,决定是否
5、存在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及其范围。对此,温德沙伊德的请求权学说中也有所涉及。在温德沙伊德请求权的概念中,还区分了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主观权利功能在于确定归属(Zuornungsfunktion)客体,并将其分配给权利主体;而在债法领域,这一功能是为请求权概念所承担的。但在物权被侵害时,会产生针对侵害人的、以排除侵害为内容的、转化的物权,即物上请求权,所以,物上请求权含有物权,并与物权一起具有归属功能。925但值得注意的是,温德沙伊德只将请求权与权利保护手段关联起来,并没有将其与法律地位内涵联系在一起。其思想基础恰恰是上述萨维尼的主观权利思想,即抽象为意思之力的主观权利思想。温德沙伊德就认
6、为请求权是一种主观权利。这种意思力一旦丧失或者被移转,意思之力相关的法律地位状况都会相应变化。如在日耳曼法上,“actio”不能脱离作为其基础的权利而被让与,但在温德沙伊德的请求权概念下,请求权是可以被独立让与的,但这原则上只适用于对人之债。928温德沙伊德的请求权概念并不以权利之侵害为前提82该论点对债权请求权是正确的,但导致的是请求权与债权的重合,但在物权请求权上,该理论则有所不同,因为物上请求权(如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是以无权占有为前提的,无权占有本身就是一种权利侵害。对此,在学说上有两种修正观点,一种是区分债权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的观点,物权请求权只是一种保护手段,作为起诉的实体法根
7、据,其产生之前提需要权利侵害之存在,其所保护的法律/权利地位与范围在物权请求权之外,法律/权利地位功能广泛,是处分的客体、清偿的客体、给付原因重要因素、附随性担保的关联点;但在债权上,请求权与债权是一致的,债权请求权同时包含保护手段与法律/权利地位两种要素。11141第二种观点更为激进,将请求权统一界定在保护手段上,也就是说采纳的是狭义的请求权概念。物权上可以区分为保护手段以及物权请求权之外的价值(法律/权利地位),这里的法律地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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