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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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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追逃追赃的中国策略与国际合作文/王海军腐败是古今中外共同抵制的现象,也是社会生活的毒瘤,在腐败行为愈演愈烈的情况下,贪官携款外逃逐渐成为其主要方式,而且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下,呈现出跨国化趋势。近年来,中国贪官携款外逃事件屡见报端,在国内、国际社会已经造成恶劣的影响,引起了高度的关注,跨国反腐也成为街头巷尾热议和舆论的焦点,不论是贪腐的数额还是官员级别都不断冲击人们的神经,挑战国家、社会和民众的接受底线。当下,海外追逃追赃已成为国内反腐的“第二战场”。跨国反腐与追逃追赃腐败分子携巨款出逃,不仅导致大量国内资产外流,阻碍经济活动的正常运行,也毁坏了政治制度的公共信誉,更损害了社会公正、法纪权威和
2、国家形象。就我国而言,贪官外逃和资产外流一直都是反腐败的热点话题,追逃追赃也是我国历来反腐败工作的重点任务之一,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追逃追赃的形势依然不容乐观。中国社科院2011年的一份报告显示,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包括“裸官”在内的各种贪官有1.8万人外逃,携带款项超过8000亿元。美国、加拿大等没有与我国签订引渡条约的国家一度被中国外逃贪官当做首选“避难营”,尤其为案值大、身份高的外逃贪官所青睐。最近20年,中国一直积极推进境外追逃追赃工作,在腐败力度逐年加大的背景下,追逃追赃的工作也在不断强化。2014年的力度更可谓前所未有:年初开展整治“裸官”工作,3月中央纪委新设国际合作局
3、,7月公安部开展海外追逃的“猎狐2014”专项行动,11月份APEC北京会议通过《北京反腐败宣言》。在国际合作领域,截至目前,我国已与38个国家签署了引渡条约,与51个国家签订了刑事司法协助类条约,与93个国家签署了检务合作协议或谅解备忘录,与189个国家建立了警务合作关系,向27个国家的30个驻外使领馆派驻了49名警务联络官,并与美国、加拿大等国建立了司法与执法合作机制,初步构建了追逃追赃的国际合作网络。我国的上述举动释放了一个信号,即中国对海外追逃追赃的决心更加坚定,它已经构成我国依法治国的一项重要方略,成为建立健全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的一项基本战略。跨国反腐既要“追逃”,也要“追赃”,二
4、者紧密相连,前者关系到反腐正义的实现,后者则是反腐实效的体现,只有实现“追逃”并“追赃”,才能真正达到跨国反腐的目标。跨国反腐不仅是追逃追赃的简单抓捕和资金索还,也是国际反腐合作和交流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国际反腐新秩序不可或缺的部分。总之,追赃追逃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应当以常态化的反腐机制为主,辅以专项化的治理,扎紧防逃、追逃追赃的制度笼子,以零容忍的态度对待外逃腐败分子,进一步形成防、追、治相结合的反腐机制。追逃的多元途径及互动机制跨国反腐,首先是对贪官的追捕,即追逃。追逃成功与否可以反应出一国反腐机制的运行情况和国际司法合作的力度。在我国现行反腐机制之下,追逃的主要方式为引渡、非法移民遣
5、返、异地追诉和劝返。引渡是国家间和国际社会开展刑事司法合作的最基本形式,也是当下追逃最正式、最常规的途径,大致可概括为双重犯罪、特定性、本国国民不引渡、政治犯罪例外、死刑不引渡等五方面原则,各国际主体之间据此签订的引渡条约也为追逃提供了渠道保障。在各国的具体实践中,还存在一种“简易引渡”制度,即在被请求引渡人同意接受引渡的前提下,省略一般的审查程序,快速将该人移交给请求国。这种方式既加快国际合作进程,也节省司法合作成本,但我国现行法律中不存在这一制度设计。移民法遣返是指一国通过遣返非法移民、驱逐出境等方式将外国人遣送至可对其进行刑事追诉的国家,往往是在无引渡合作的情况下使用。此种方式的主要依
6、据为外逃所在国的法律,无论该国作出遣返或驱逐决定出于何种动机,客观上均促成与引渡相同的结果,因而移民法遣返也被称为“事实引渡”。异地追诉是当引渡或移民法遣返方式遇到障碍时,由我国主管机关向追逃对象藏身国家的司法机关提供该对象触犯该外国法律的犯罪证据,并据此借助该国司法机关的力量,依据该国法律对追逃对象进行缉捕和追诉的策略。劝返是我国检察机关在开展国际执法合作实践中摸索出的一套经验,具体是依据我国法律自首从轻处罚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托国际执法合作机制,在逃往国执法部门的积极配合下,由我国执法人员对外逃官员进行说服教育,规劝其放弃潜逃、自愿回国接受相关处理的一种追逃措施,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
7、”。上述方式是我国现行追逃的机制和策略,但是在具体追逃实务中并非顺畅,往往出现制度设计与运行实践的落差,其原因有国际引渡的限制与政治屏障,遣返国对我国诉讼法、人权理念的认同差异,异地追诉的司法障碍,外逃人员对抗劝返等。制度和机制的存在伴生实践困境,这限制了制度运行和机制功能,所以我国在追逃工作中开始转变策略,即不单一使用某种追逃方式,多管齐下、多举并行地进行追逃,形成整合、配合、互通机制,并在各种机制互动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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