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25319210
大小:52.5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8-11-19
《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
2、第1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以下简称《探亲规定》),根据国家劳动总局(81)劳总险字12号文件《关于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探亲规定》第二条所称的父母,应是职工的生身父母、继父母、养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原则上是指职工在十六周岁以前的大部分抚养时间)现在由职工供养的亲属,但不包括职工的岳父母、公婆。 二、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 三、季节工、临时工不享受《
3、探亲规定》的待遇。但各企事业单位仍继续使用的长期临时工(指一九七二年临时工改制后办理了缓辞手续的),符合探亲条件的,可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 四、国营农、林、牧、渔场等单位的固定职工,符合探亲条件的,可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 五、原符合探亲条件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固定职工,带工资进入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电视大学学习或进修、代培期间,仍符合《探亲规定》的条件的,可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但要利用学校放假期间进行探亲;原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由于学习、进修等失去探亲条件的,其学习、进修期间不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原不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由于学习、
4、进修而符合探亲条件的,在学习、进修满一年后,可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 六、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因病、伤回家休养等其他原因,已与配偶或父母团聚,已婚的超过三十天、未婚的超过二十天的,当年不再享受探亲假期,单位可按《探亲规定》发给探亲期间的工资(停发病、伤工资)和报销一次住返路费。 七、符合探亲条件的哺乳期离职休假的女职工,可利用休假期探亲,因此,不另给探亲假,单位可按《探亲规定》发给探亲期间的工资(停发离职休假工资)和报销往返路费。 八、《探亲规定》中所称的“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九、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职工,因工作
5、需要当年不能探望配偶时,其不实行探亲制度的配偶,可以到职工工作地点探亲,职工所在单位应按规定报销其往返路费。职工本人当年不再享受探亲待遇。 十、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间,超过产假以后,与配偶团聚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单位可按《探亲规定》发给探亲期间的工资和报销往返路费。 十一、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母亲,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十二、具备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职工,每四年给假一次,在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经过单位领导批准即可探亲。 十三、职工配偶是军队干部的,其探亲待遇仍
6、按一九六四年七月二十七日《劳动部关于配偶是军官的工人、职员是否享受探亲假问题的通知》办理,即(一)军官一方已利用年休假假期探亲,职工一方因有特殊情况需要再到部队探亲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一次探亲假,假期内标准工资照发,探亲路费自理。(二)军官一方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利用年休假回家团聚时,职工一方可按《探亲规定》,享受探亲待遇。(三)在同一年内,如职工一方已享受探亲待遇,而军官一方又利用年休假进行探亲时,职工一方原领的路费,原则上应退回。 十四、职工在探亲往返旅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例如坍方、洪水冲坏道路等,造成交通停顿,致使职工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在持有
7、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向所在单位行政提出申请后,其超假日期可以算作探亲路程假期。 十五、职工在探亲期间,因患急病不能及时返回工作、生产岗位的,有当地卫生部门出具的当地急诊诊断证明,经所在单位行政领导批准后,其超假的时间,可按病假处理;到农村探亲的,要有公社卫生院的诊断证明,到城镇探亲的,要有县(区)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 十六、探亲假期不得分期使用。各单位要合理安排职工的探亲假期,务求不要防碍生产和工作的正常进行,并且不得因此而增加人员编制。 十七、各单位职工探亲要建立严格的审批、登记、请假、销假制度。对无故超假的,要按旷工处理。 十八、有关探亲路费的具体开支办法
8、,按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 十九、县(区)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如经济条件允许,报请主管部门批准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十、本细则自国务院《探亲规定》公布实施之日起执行。一九五八年吉林省人民委员会《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草案)》同时废止。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