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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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1990年12月19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12月13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城市建设和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的房屋 (含建筑物、附属物),均适

2、用本条例。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市、县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条 对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必须给予被拆迁人补偿和安置,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和配合。   第二章 拆迁程序   第五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的单位和个人 (以下 统称拆迁人),须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向当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房屋拆迁申请,交纳拆迁管理费,领取房屋拆迁许

3、可证后,方可委托或自行拆迁。  第六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通知公安、工商、房管、城建、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停止办理拆迁范围内的户口迁人、分立,工商营业执照,房屋翻建(包括扩建、改建)、买卖、交换、出租等手续,但停办手续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因出生、军人复退转、婚嫁等确需在拆迁范围内迁人或分立户口的,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七条 房屋拆迁许可证一经核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时限等予以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拆迁人应及时向被拆迁

4、房屋的所有人和使用人(以下统称被拆迁人)发送房屋拆除通知书。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被拆迁人接到房屋拆除通知后应及时到房管、土地等部门办理房屋、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条 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期限内,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依法签订书面拆迁协议。拆迁协议应载明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地点,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和违约责任等内容。拆迁协议须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鉴证或由公证机关公证。  第九条 受拆迁人委托的单位实施拆迁时,须持有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拆迁资格

5、证书。  第十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负责对各项拆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第三章 拆迁补偿   第十一条 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应依法给予合理补偿。补偿可采用作价补偿、产权调换或作价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的形式。  第十二条 作价补偿应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应依法定期确定并公布。  对从区位好的地段迁入区位差的地段的被拆除房屋,应结合具体情况,对被拆除房屋所有人适当提高补偿标准。具体办法由设

6、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三条 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私有和单位自有住宅房屋,偿还建筑面积与被拆除建面积相等的,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与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结算;偿还建筑面积超过被拆除建筑面积且在规定安置标准内的,超过部分按照住宅房屋的成本结算;偿还建筑面积超过规定安置标准的,超过部分按照商品房价格结算;偿还建筑面积小于被拆除建筑面积的,不足部分参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适当提高补偿费用,具体提高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四条 拆除直管公有住宅房屋,应以安置的建筑面积归还产权,原旧房由拆迁人拆除。  第十五

7、条 拆除出租住宅房屋,应实行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因拆迁而引起变化原租赁合同条款内容 的,应作相应修改。  私有房屋所有人自愿放弃出租面积,承租人符合安置条件的,可由承租人按建设面积重置价格给所有人补偿,该出租面积由拆迁人与承租人实行产权调换。  第十六条 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非住宅房屋,偿还建设面积与被拆除建筑面积相等的,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与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结算;偿还建筑面积超过被拆除建筑面积的,超过部分按照商品房价格结算;偿还建筑面积小于被拆除建筑面积的,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第十七

8、条 拆除用于公益事业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由拆迁人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按照被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的性质、规模予以重建,或按照重置价格给予补偿,仍用于公益事业建设。  第十八条 拆除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末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九条 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拆除非私有住宅房屋的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的规定作出具体规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条 被拆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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