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

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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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央宣传部、公安部、司法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关于在部分城市先行开展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的通知》(建房〔2018〕5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于2018年8月中旬起至12月底,在全市开展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以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为抓手,通过行业管理和部门联合执法,重点治理房地产开

2、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房地产企业违规发布虚假广告,打击投机炒房、骗取购房资格、提供“首付贷”以及变相提供首付融资和分期支付购房首付行为,整治房地产经纪机构违法违规提供居间代理和“群租房”居间服务,取缔无照无证房地产经营企业,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管机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二、整治重点(一)投机炒房行为1.以营销渠道的形式捆绑-8-销售,坐地起价,垄断房源,操纵房价;2.进入销售环节后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3.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站、

3、新媒体等途径捏造、散布房地产虚拟信息;以雇佣人员制造抢房假象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4.通过更改预售合同、变更购房人等方式,投机炒作未交付的商品房;5.通过提供“首付贷”或者采取“首付分期”等形式,违规为炒房人垫付或者变相垫付首付款;6.房地产开发企业采用售后包租、返利的宣传以及经营行为;7.房地产经纪机构与投机炒房团伙串通,谋求不正当利益;8.规避房地产调控政策执行过程中向不具备购房资格的群体买卖房屋。(二)房地产经纪机构违法违规行为1.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或者对购房人隐瞒抵押、查封等限

4、制交易的信息;2.就同意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阴阳合同”提供便利,规避房屋交易税费;3.由于限购政策的限制,在明知购房人不具备购房资格却诱使当事人签订购房合同,在当事人购房意愿达不成时又不退购房定金而损害当事人利益的行为;4.为购房当事人骗取购房资格提供虚假材料和便利的行为;5.非法侵占或者挪用客户交易资金;-8-6.采取威胁、恐吓、胁迫等手段驱逐承租人,恶意克扣承租房屋保证金或预定金;7.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担保服务;8.与客户无委托关系发布房源信息,违规提供房源信息挂牌服务;9.在房屋交易过程中捆绑收取担

5、保费(贷款服务费)、超额收取评估费;10.房地产租赁机构以高价收进房屋托管、低价出租的非正常经营行为。(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1.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前,以认购、认筹、预定、排号、售卡、银行预存资金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诚意金等行为;2.未按政府备案价格实行一房一价要求销售商品房、或者以附加条件限制购房人合法权利(如捆绑车位、装修、购房首付款超出购房人应付首付款数额)等方式、变相实行价外加价或恶意增加购房人负担的行为;3.由于限购政策的限制,在明知购房人不具备购房资格却诱使当事人

6、签订购房合同,在当事人购房意愿达不成时又不退购房定金而损害当事人利益的行为;4.为购房当事人骗取购房资格提供虚假材料和便利的行为;5.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按揭贷款;-8-6.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法定义务,加重购房人责任,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7.欠缴土地出让价款、闲置用地、囤地炒地,不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等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四)发布虚假房地产广告行为1.通过捏造、散布不实信息,或者曲解有关房地产政策等方式,误导购房人的市场预期;2.发布虚假房源和价格信息,欺骗、误导购房人;3.发布未

7、取得许可或备案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销售广告;4.在房地产广告中承诺为购房人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社会保险等事项;5.在房地产广告中承诺房产升值或者投资回报;6.发布虚假、谐音的广告用语(如:X城追捧、“涨”声不断),混淆视听、诱导消费。三、实施步骤(一)动员部署(8月底前)。各市、区住建部门根据本次专项行动治理重点,结合实际制定本地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征集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引导公众参与整治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同时,加强对面上情况的组织与控制,做好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和指导,于8月30日前

8、将实施方案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宅产业处。(二)检查整改(9月1日~10月31日)。各地住建-8-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对房地产市场进行检查,建立台账资料,督促落实整改措施,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曝光典型案例。(三)双随机检查(11月1日~11月30日)。由市住建局组织在全市10个板块采取双随机方式对检查整改阶段暴露的问题进行交叉检查、汇总结果,处理一批违法违规企业。(四)总结督查(12月1日~12月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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