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有害正义到无害正义——和谐语境下的刑事和解制度之构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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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有害正义到无害正义——和谐语境下的刑事和解制度之构建论文.freel),这也是程序价值的要求,不论结果如何,建立在有关公民自愿选择基础上的协议性都是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本身实现的“程序价值”。为了刑事治理的有效性,刑事司法不应只是谋求国家公权力如何获取单方面的胜利,还需要注重协商与谈论在诉讼中的独特功能。而刑事和解就体现了一种契约精神——通过对话与协商,达成双方都满意的处理结果,即通过当事者之间的“合意”完结诉讼。这样一来,不仅为正义的多面性提供了现实基础,避免了单一正义的不足,并且能缓和基于“事实”与“规则”之间的矛盾而产生的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之间的紧张关系。

2、三、和谐语境下我国引入刑事和解制度的可能性探讨一种制度的设置与存在,自有其思想文化背景与需要。将法律视为文化现象进行研究,必然要涉及其他社会现象,法律问题从一开始就明显不仅是法律问题,而同时是政治问题、社会问题、历史问题和文化问题。从传统文化和法治社会、和谐社会的内涵来看,我国存在引入刑事和解制度的有利因素。(一)“无讼”观念是刑事和解的思想基础。诉讼观念作为深层结构的观念性文化,必将影响和制约着诉讼制度的确立。同时,法律的发展也不能与其赖以存在的社会制度的变化以及社会变化着的情感和要求相分离。“‘法意识’的概念之所以成为必要,是因为社会学上所说的‘滞后效果’

3、,即相对社会结构的变化来讲,文化和象征体系的变化总是会落后的现象。”崇尚和谐的儒家思想文化为传统诉讼观念的形成提供了思想基础,在社会关系领域,和谐观念演化为一个具体原则,即“无讼”。古人把“和谐”奉为社会中的绝对目标,并以此为道德衡量标准,认为能够识大体、明大义,忍让为先,不与人争者必定是安分守己的良民;而以争为胜,以讼为能者必定是小人、悍民。古代法律仅仅是实现“和谐”目标的手段,只具有否定的价值,因此争讼必然是绝对的坏事,在人们心目中,争讼本身就缺乏道德上的正当性。“如果说无讼是中国古代政治与法制建设的价值取向,那么,调处则是实现息讼、无讼的重要手段之一。这

4、在中国古代是由来已久的,不仅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而且形成了整套的制度,是世界法制史上少有的。”不过,这种调处的目的并不是为了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是为了平息纠纷,追求无讼的和谐统治状态。(二)和合文化是刑事和解的文化基础。“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产生。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解决”。“和合”一词常常被人们引用来概括中国文化的特质。美籍华人学者孙隆基在《中国人的人格发展》一文中指出:“中国文化的一个至为重要的原理就是‘和合性’,因此,总是认为‘合’是好的,‘分’是不好的。”儒学大师钱穆也认为“中国人的天性,所谓我们的国民性,是‘合和’的分数比较多过‘分别’的。和合

5、精神是儒学的价值理想,强调天人合一。这一哲学观推及人类社会生活,便是人际和谐与社会和谐。”他们处理与别人的关系以是否合乎情理为准则,不要求什么权利,要的只是和睦相处与和谐。“在儒家看来,”礼“提供了实现”和谐“理想的途径。”所谓礼治,就是对传统规则的服膺。生活各方面,任何人的关系,都有着一定的规则。行为人对这些规则从小就熟习,不问理由而认为是当然的——长期的教育已把外在的规则化成了内在的习惯。“在这种文化环境中,犯罪者往往重视个体与周围环境的和谐,不愿使自己成为周围人眼中的”公敌“;而被害人在自身权益得到维护的同时,向往平安和稳定的生活,不希望自己的生活时时处

6、于担忧和防备之中。因而,通过犯罪者的悔罪和受害方的谅解化解或修复旧的矛盾,藉以重新建立一种和谐的关系。(三)轻刑化是刑事和解的实践基础。随着现代刑事司法理念对刑罚报应论的否弃和对刑罚预防论的趋同,二十世纪后期,非犯罪化和轻刑化的刑事政策逐渐成为主流话语,轻刑化日益成为一种世界性的趋势和潮流。在对重刑主义否弃的同时,代之而起的是越来越多的辩诉交易、保安处分、社会处遇等刑事和解模式。在我国,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推进,人们越来越认同于“刑法是一不得已的恶”,对于刑法的扩张和滥用,必须保持足够的警惕。不得已的恶只能不得

7、已而用。当前,轻刑化在司法实践领域出现了辩诉交易的个案和上述朝阳区法院将庭外和解引入刑事案件的探索。刑事诉讼是建设现代法治社会与和谐社会的交叉题域,刑事和解等一系列新的刑诉取向变化则是融会法治社会与和谐社会的契合点。(四)人本主义是刑事和解的社会基础。传统的刑法观念过于突出国家的主导作用和绝对权威,而湮没了个人在刑事司法中的地位和诉求。在刑事司法中,不仅对被害人的地位和诉求重视不够,对被害人的权益进行实质性的保护不力,而且对犯罪人的权益保护也表现得更为漠视。刑事和解则将刑事纠纷中的当事人(即加害人与被害人)作为和解的主题突出出来,他们不再是被动的参与者,而成为

8、直接参与和解的双方进行到和解程序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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