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行刑衔接若干问题初探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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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行刑衔接若干问题初探论文..毕业论文摘要行刑衔接制度,对于监督行政执法,进一步有效地打击犯罪,发挥着极其重要意义。但是其现实中,也存在着诸如配合不畅、法律规定缺位等问题。要解决当前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存在的问题,应主要从两个方面展开工作,第一,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第二..毕业,从规范立法和强化内部监督着手。论文关键词行刑衔接内部监督司法监督一、行刑衔接机制的历史及发展《行政处罚法》最早对该工作机制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国务院2001年台于规范,对具体细节进行了详细规范。随后,最高检、公安部等部门先后单独或联合出台一系列规范性文件,

2、推动各地区、各部门逐步建立健全行刑衔接机制。行刑衔接机制发展到今天,在规制犯罪、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等方面越来越发挥出着极其重要的作用。随着时代的发展,执法协作和协调会商、联席会议、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等机制逐渐成为行刑衔接工作中的重要工作方式,在一些省市,更是出现了一些例如“知识产权执法联络室”等的新兴行刑衔接工作平台,在实践中也发挥着相当重要的作用。二、行刑衔接机制的现实意义首先,该机制最重要的意义在于,拓宽了检察机关的对外监督渠道,防止国家的司法权和行政权这样的公权力滥用。行刑衔接,首先体现的是国家的刑事司法权与国家赋予行政机关行使的

3、行政执法权之间的分立原则,同时也反映了二者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的一种关系。在我国,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检察机关,检察机关重要的一项就是,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维护国家法律统一。因此,行刑衔接机制,无疑是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外部监督的重要途径。其次,该机制也可以更加有效地打击犯罪。因为,一旦行政行为构成了犯罪,我们通过分析就会看到,首先该行为必须是违反了我国某一行政法的规定,然后再谈及到,该行为是否因其社会危害性达到一定程序,触犯了刑法的规定,应当接受刑事处罚。行政犯罪的双重违法性特征,明确告诉我们,构建行刑衔接机制是相当有必要。通过行刑衔

4、接机制,对该行为的的行政违法性、刑事违法性进行二次判断,从而更加有效地打击犯罪。三、现实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一)行刑衔接制度本身缺乏法律规定纵观行刑衔接的提出及发展经过,我们不难看出,对行刑衔接这一机制作出规制并非是法律,而多是一些效力等级偏低的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在一些地方甚至是由地方政府出具的指导性文件进行管理和规制的。这些规定之间,不能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多数是分散的、零碎的,有一些规定甚至是只能局限于一地或者一个部门。(二)刑事法规定的模糊性困扰着行政执法我国刑法规定,一个行政违法行为要想成为犯罪,必须具备三个方面的特性,即法定性、

5、社会危害性、应受处罚性。面对日新月益的社会生活和层出不穷的新型犯罪手段,刑法作为成文法之一,难免遇到法律规定滞后性的问题。为了提高法律规定的弹性,在一些犯罪中,“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等高弹性词语就出现在了一些罪名的犯罪构成中。而对于这些高弹性词语的进一步入罪解释就落在司法机关的肩上。(三)行政机关在行刑衔接中的定位尴尬现阶段,行刑衔接设计的主要目的为了防止行政机关滥用公权力,即主要设计为检察机关监督行政机关,但反过来说,行政机关对检察机关等司法机关的制约则较少,从而导致在行政衔接中,行政机关的定位面临尴尬。行政机关只能坐等监督,而不能

6、主动发挥能动性。(四)要进一步畅信息渠道行刑衔接机制,案件的移送虽然是双通道的,即可以从行政机关到司法机关,也可以司法机关主动发现,同时司法机关也可以向行政机关移送。但综观现实,我们发现大多数案件均是从行政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移送案件的积极性严正影响了行刑衔接机制的实际效果。当然,我们也可以通过其他手段,例如,检察机关刑检等部门主动介入,要求行政机关移送案件,同时引入反贪等自侦部门,以强化主动监督的效力。四、完善两法衔接制度的建议(一)必须以我为主,发挥法律监督机关的重要职能作用检察机关,作为我国最重要的法律监督

7、机关,从这一点,具有其他机关无法比拟的先天优势,我们要立足法律监督这一职能,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作用,使检察机关在行刑衔接机制中扮演好监督者、协调者、引导者等角色,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1.建立和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发挥好协调者的角色。我们认为,要想做好这项工作,必须发挥检察机关职能,建立和完善联席会议制度,畅通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双方信息渠道,将所有信息均置于公平公开的情境下,才能最大化实现机制的设计初衷。2.加强对行政机关执法技能的培训和提高。由于现行法律规定的模糊,特别是一些罪名的入罪标准,确实存在一定的弹性,那么在这种况下,进一步强化对

8、执法人员的培训就成了解决这一问题的最根本的途径。但同时我们也要考虑到,培训只能由能顾及到面,那如何就顾及到个案的点呢。这种情况下,个案之间的沟通联络,就成了解决这一问题最好的途径。一方面要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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