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乡村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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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乡村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意义)为贯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乡村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乡、村庄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三条(规划依据)乡村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区域乡村建设规划和乡、村庄规划。第四条(许可制度)本市乡、村

2、庄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实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制度。建设乡村建设工程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的指导工作,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审批部门负责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具体管理工作。5第五条(许可主体)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申请主体为建设单位或个人。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接收建设单位或个人报送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材料,报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受理、审查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作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决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使用原有宅基地建设平房住宅的,

3、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审批部门可以委托镇、乡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第六条(设计服务)市、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应为建设单位或个人做好规划管理服务工作,制定乡村建筑设计导则。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第七条(许可内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内容应包括建设项目位置、用地范围、用地性质、建筑面积、建筑高度等要求。根据管理实际需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内容也可以包括建筑风格、外观形象、色彩、建筑安全等的要求。第八条(申请要件)在本市乡、村庄规划区内建设村民住宅项目,申请人5应向镇、乡

4、人民政府提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1、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报表;2、平房住宅建设项目需提供房屋用地四至图,简要设计说明或通用设计图、标准设计图(3份);其他住宅建设项目需提供房屋用地四至图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3份);3、建设用地相关证明。原址拆建的村民住宅建设项目需提供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新增的涉及占用农用地建设的需提供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4、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村委会签署的意见。第九条(申请要件)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应

5、包括:1、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报表;2、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地形图(1:500或1:1000),建设工程设计方案(3份);3、建设用地相关证明,涉及占用农用地建设的需提供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同时交验原件;4、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村委会签署的意见;5、相应测绘资质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3份(含电子文件)。5第十条(上报要求)镇、乡人民政府应自申请材料齐全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审批部门。第十一条(审查决定)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审批部门或镇、乡人民政府应自受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做出决定。对

6、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依法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行政审批部门核发的需抄送镇、乡人民政府。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第十二条(许可变更)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不得随意变更。因依法修改规划等原因确需变更的,被许可人应向作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依法按程序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三条(管理机制)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区、镇(乡)两级规划管理机制,加强基层规划管理力量,进一步加强镇、乡人民政府的乡村建设规划管理职责,条件成熟的地方将村民住宅的审批权依法下放到镇、乡人民政府。第

7、十四条(监督检查)区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行政审批5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村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和实施的监督检查。第十五条(监督检查)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拒不停止建设或逾期不改正的,由镇、乡人民政府强制拆除。第十六条(监督检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区乡村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督查情况进行通报。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8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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