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中国法学界的“权利话语”-从邱兴华案切入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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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反思中国法学界的“权利话语”-从邱兴华案切入论文关键词:“权利话语”/邱兴华案/精神病抗辩内容提要:在中国法学界稳居支配地位的“权利话语”在描述性和规范性两个维度上都存在严重的功能缺陷,不仅对法律规范缺乏解释力,而且无力指导法律制度的设计。在关于邱兴华案的讨论中,“权利话语”暴露出它的先天不足,几乎完全忽略了保护精神病人抗辩权所必需的复杂社会条件。“权利话语”自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在对抗“阶级斗争话语”中开始形成并逐渐流行,很快就成为中国法学界的主流话语。“权利本位”的学术讨论长盛不衰,其主要思想抢先进入

2、各种版本的法理学教科书,差不多已成为唯一的正统学说。以“某某权利研究”命名的学术文献(尤其是硕士和博士论文)层出不穷gb/content/2006-12/12/content_2709017.htm⑤笪皓文:《五法学家发出公开信:如果是疯子判他死刑是耻辱》,《天府早报》2006年12月15日。⑥贺卫方等:《关于请求司法部门为被告人邱兴华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公开信》,载gb/content/2006-12/12/content_2709017.htm⑦郭光东:《试看邱兴华案的天下之“不韪”》,《南方周末

3、》2006年11月30日。⑧郭光东:《吁请最高法院高度关注邱兴华案鉴定问题》,《南方周末》2006年12月14日。⑨笪皓文:《五法学家发出公开信:如果是疯子判他死刑是耻辱》,《天府早报》2006年12月15日。⑩郭光东:《吁请最高法院高度关注邱兴华案鉴定问题》,《南方周末》2006年12月14日。(11)2006年12月12日,法学专家陈卫东曾向记者表示“如果一个社会连精神病人都要判处死刑,那就是极其的不人道。”闫笑古:“邱兴华枪毙了,专家、教授还有什么要说?”everyday-laentallyil

4、l)裁决,即承认被告人患有精神病的同时做出有罪裁决。被告或者被送进监狱接受强制治疗,或者在精神病医院治疗痊愈后转入监狱服刑。1975年密歇根州首次采用这种抗辩和裁决方式,在“辛克利案”审判期间和之后扩展到了12个州。参见EncyclopediaofEverydayLaw:InsanityDefense,ateveryday-law-encyclopedia/insanity-defense(27)1999年5月,河北保定市一名妇女摔死自己的亲生女儿,一审期间对其做了三次精神病司法鉴定,三次结果都不相同

5、。周娜、李雅琴:《论我国司法精神病鉴定制度之完善》,《医学与哲学》2005年第9期。(28)湖北省松滋人杨义勇2000年5月杀人后,立即用重金收买他人,替杨作虚假精神病鉴定,使杨逃脱了法律制裁。此后,杨义勇将这份精神病鉴定称之为“杀人执照”,更加无法无天,直到最终假的精神病鉴定被揭穿,杨才被执行死刑。参见《人民日报》2003年2月12日。(29)何兵对记者说:“在(法院)拥有了这种绝对的启动权之后,一旦徇私‘鉴定’或者‘鉴定’失败,都将有可能将一些精神病人送上刑场或送进监狱,而让另一些没有精神病的人有

6、机会‘死里逃生’。”《新京报》2006年12月15日。(30)典型的质疑,如《现代快报》2006年12月1日的署名文章《法律有无勇气“鉴定”邱兴华?》。(31)根据司法精神病学者何恬副教授的研究,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刑法》第十八条的理解存在严重偏差,其中最重要的偏差是误以为鉴定专家是评定被告人刑事责任能力的主体。刑事责任能力是一个法律要件,其评价主体应当是法庭。这不仅是由于鉴定结论只属于一种技术证据,而证据必须经过法庭核实认证后才会产生法律效力,更重要的原因是,鉴定专家的作证范围不能超越其专业领域。

7、1984年美国国会增加了一项规定,内容为“专家证人不能对精神病或精神状态构成是否应负刑事责任的犯罪指控要素或被告的控告提出意见或结论”。这一规定表明,鉴定专家的证言只能描述被告人的精神状况、精神病学诊断、实施行为时的心理状况、行为动机等,不能就被告人应否负刑事责任等“最终问题”作证,确定被告人是否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权力仍然归属陪审团。其他国家的法律也有类似规定。何恬:《解读刑法第18条——兼谈对精神病人违法行为处理的不足和完善》,《法律与医学杂志》2007年第3期,第9-10页。(32)罗纳德·哈里·科

8、斯:《社会成本问题》,《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5-11页。(33)波斯纳:《正义/司法的经济学》,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1页。(34)徐显明提出了社会转型后应“以权利为标准建构法律体系”的主张。在他看来,刑法属于自由权法(限制权力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刑法的目的被理解为“确定行政权走向极端的限度”,即确定“国家权力在多大程度上可施加于公民的生命、财产和自由”。徐显明:《社会转型后法律体系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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