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企改制中的几个会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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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国企改制中的几个会计问题

2、第1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入和市场在资源配置基础作用的加强,国企改革的步伐将进一步加快。为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在国企改制过程中,必须进行清产核资、界定产权,而这些工作都以会计信息为基础。《企业会计制度》的实施,全面提高我国企业会计信息质量。但是,在改革过程中,相关的会计问题仍然存在。这些问题的解决涉及到国有资产的安全,也涉及到其他产权主体合法权益的维护。  一、长期投资的会计处理与评估确认问题  长期投资按其性质可分为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性投资。在资产评估时,只要被投资企业正常经营,债权性投资的价值确认应不存在争

3、议。但股权性投资则比较复杂。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股权性投资有两种核算方法:成本法和权益法。问题是:1.若按成本法,账面反映的是投资的历史成本,不能反映被投资企业收益中属于本企业权益的多少,若出现被投资企业严重亏损或大额盈利长期不分配时,历史成本将严重背离现时价值。而新会计制度只对投资减值作出规定,对潜在的收益则不予计量,使长期投资的正确确认产生疑问;2.如果按权益法核算,按成本法核算的弊端可以避免,但仍无法反映被投资企业整体资产的质量。为解决这个问题,有必要对被投资企业进行资产评估,但问题是:1.若对被投资企业不具有控制权,可能不接受评估;

4、2.被投资企业也可能存在较大“长期投资”,是否继续追溯到三级被投资企业的评估;3.要考虑评估成本。  为解决以上问题,笔者认为:1.不论企业对长期投资采用何种核算办法,在国企改制中均拟调整为按权益法,这样才能正确反映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状况对投资企业的影响;2.对于是否需要对被投资企业进行资产评估,则应遵循重要性原则,对投资时间较长、金额较大的控股企业,应进行评估,这时,长期投资的确认价值=被投资企业评估净资产×占股比例;其它企业运作正常的,可不进行评估,这时,长期投资的评估值=被投资企业的账面净资产×占股比例。  二、应收款项的确认问题  《企业会

5、计制度》规定,“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实际发生额记账”,对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制度规定,对于债务单位已撤销、破产导致应收款项不能收回的,或债务单位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发生自然灾害等导致停产而在短时间内无法偿债的,以及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应确认坏账损失。问题是:1、坏账准备的计提和坏账损失的确认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的职业判断,人为因素较大;2、在坏账的确认问题上,对于前两种条件,异议不大,但对于第三种条件则不能认同。长期以来,企业之间存在严重的三角债现象,特别是老牌国有企业,超过三年的债权比重很大,但有些未必不能收

6、回,如果将其确认为坏账,国有权益将遭到损害。所以在国企改制时,对于应收款项的评估确认,既要采取谨慎性原则,又要注重实质重于形式原则:1、有必要对以往已撤销的坏账进行重新审核,以降低职业判断风险;2、对于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应根据债权性质和债务人的信誉程度,合理确定核销比例,不搞一刀切。  三、无形资产的确认问题  企业的无形资产通常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前五种无形资产可单独取得或转让,在资产确认过程中问题较少。而商誉的确认问题争议较大,这里有技术上的问题,也有认识上的问题。企业商誉表现在一家企业的获利能力超过

7、了同行业的获利水平。《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自创商誉不能加于确认”。因此,在国企改制的评估工作中,企业商誉往往被忽视。笔者认为这是不妥的。因为企业商誉是在长期生产过程中形成的,在国企改制前已经存在,在改制时应予评估确认:1、有些国有企业经过长期的稳健经营,在市场上占有优势,且普遍信誉较好,在同一行业中比其他企业具有较高的获利能力,因此,在国企改制中应评估确认其商誉,否则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2、有些国有企业长期组织管理较差,设备陈旧,技术落后,竞争力弱,获利能力差,甚至亏损不断扩大,重新整合需要较大的成本,在国企改制中就应评估确认其“负商誉”

8、,否则对其他产权主体是不公平的。  四、净资产的核算与企业产权的界定问题  在国企改制实际操作中,国有产权评估一般按“资产-负债=净资产”的会计原理为基础,其做法是:评估资产和负债即得出净资产,然后按净资产折为国有股权,这符合国家严禁将国有资产低估作价折股的规定。但笔者认为,这种做法忽略了对净资产各要素性质的评价和认定。例如动用公益金所形成的集体福利设施,如职工医院、学校等,界定为国有资产无可非议,但不应作为国有产权入股,因为对改制企业来说,这些设施具有社会福利性质,不但不能为改制后的企业带来效益,反而成为企业的沉重负担,不符合《企业会计制度》关

9、于资产“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实质。如果在改制中不进行剥离,不但不能作价入股,还应评估其“负资产”。特区财会·黄秀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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