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李坑综合处理厂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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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李坑综合处理厂项目BOT特许经营项目法人招标招标公告及资格审查文件招标人: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招标代理人:广东华伦招标有限公司二〇一三年十月15广州市李坑综合处理厂项目BOT特许经营项目法人招标招标公告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广州市李坑综合处理厂项目BOT特许经营项目已由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穗发改【2013】18号批准建设,经有关部门批准本项目采用BOT模式将特许经营权授予该项目的项目法人(即投资者),负责该项目的前期工作,并对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并在特许经营期结束后将该项目无偿移交给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或其指定单位或其法定承

2、继人;建设单位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拟通过招标选择项目法人,委托广东华伦招标有限公司组织对广州市李坑综合处理厂项目BOT特许经营项目法人招标进行公开招标,选定BOT模式的项目法人,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参与投标报名。2.招标项目综合说明2.1.项目名称:广州市李坑综合处理厂项目BOT特许经营项目法人招标。2.2.建设地点: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永兴村,现李坑填埋场旁边。2.3.建设规模:处理厨余垃圾1000吨/日;BOT招标项目总投资按穗发改【2013】18号文估算约41031万元。2.4.工艺方案:“预处理+湿式厌氧消化

3、+综合利用”。2.5.资金来源:BOT社会融资。2.6.计划完工时间:2016年5月投产。2.7.经营权:30年(含建设期2年,下同)。2.8.招标范围:广州市李坑综合处理厂项目BOT特许经营项目。本项目采用BOT(建设—运营—移交)的特许经营方式建设,规模为处理厨余垃圾1000吨/日的广州市李坑综合处理厂项目。本次招标的中标人应按中国法律、法规以及政府和招标文件的规定,中国广东省广州市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由招标人授予该项目公司特许经营权30年,项目公司需完成规划用地、环评、能评、项目申请核准等前期手续,并对项

4、目进行投融资、设计、建设、运营、债务偿还、资产管理和维护,项目公司按照特许经营协议及其附件中的约定获得政府支付的垃圾处理服务费。项目公司将在特许经营期期满时,将设施完备、工艺运行良好的、环保排放指标达到本招标要求的厨余垃圾处理项目无偿移交给广东省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或其指定单位或其法定承继人。2.9.广州市李坑综合处理厂所采用的工艺技术须充分考虑进厂垃圾中有机物的资源化利用,实现厨余垃圾的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原则上厂内应配置沼气发电系统,沼气经脱硫、脱水、稳压、去除杂质等处理后,送入沼气发电机组发电。151.投标申请人资格合格条件1

5、.1.投标申请人为在国内依法注册设立并有效存续的独立企业法人,具有承担本项目能力的国内企业或在国内注册的外国独资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按国名法律经营。1.2.投标申请人可以是单独的实体,也可以是联合体。组成联合体投标的各法人单位均不得再以独立投标人身份申请本项目投标,也不得作为其他联合体的成员申请本项目的投标。各投标人之间不能存在股权关系,若发现存在股权关系,则视同为串标行为,其投标均为无效投标,招标人有权兑取其投标保证金。1.3.联合体投标申请人必须为不超过3名(含3名)均符合3.1要求的企业法

6、人组成的联合体,在联合体中一名成员应被指定为牵头人。牵头人代表联合体行使的权力应由每个成员法人代表或其法定授权签名人签署的授权书加以证明。授权书须由所有联合体成员的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签字并盖章。1.4.法人单位以联合体形式申请投标的,须签定并提供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协议中须明确和承诺本项目联合体牵头人及各联合体成员在项目前期筹备和报批工作、投融资,以及各成员在项目法人公司中设计、建设、运营、债务偿还、资产管理、维护,以及项目经营期满移交等各环节的分工、责权和连带责任,且联合体任何一方均不能以独立投标人身份或再与其他人组成另一联合体申请本项

7、目的投标。1.5.投标申请人(联合体以牵头人为准)财务及资信状况良好,2010~2012年度均盈利(以经独立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报表为准)。1.6.投标申请人(联合体以牵头人为准)提供由银行开具的授信额度批复,证明投标申请人(联合体以牵头人为准)有足够能力筹集本项目所需的41031万元。1.7.投标申请人(联合体各成员)具备有效的企业税务登记证书。1.8.投标申请人(联合体以牵头人为准)由基本账户银行开具的有效的资信证明。1.9.投标人已按照附件五的内容签署盖章的投标申请人声明。注:投标申请人(联合体)还应在广州建

8、设工程交易中心办理投标企业IC卡,无IC卡号的资格申请将不予受理。IC卡的办理详情参见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http://www.gzzb.gd.cn)服务指南栏目。2.取得投标人资格的确认方法经审查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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