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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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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物权的积极实现论文.freelnumemergens)和所失利益(lucrumcessans)。所受损失是指现有财产的减少,如物件的损毁。所失利益是指应收到而未收到的利益。所失利益应以通常的客观标准,而不能主观随意推断。例如,一匹母马受了一般伤害,误工5天,如这匹马一天能耕10亩地,价值200阿司,则所失利益共为1,000阿司,而不能提出该马失去一次生小马的机会小马长大又可生小马,不能以这样的推算作为计算所失利益的依据。⑨这些都为我们提供了启发:我们不仅要关注积极损害,更应关注容易为人们所忽视的消极损害。在生活中经常可以看到对人们物权的消极损害,保护物权的积极实现,就是防止对物
2、权的消极损害。下面笔者谈一谈保护物权积极实现的初步构想。一、在物权的取得上对于动产的取得,(1)应去除各种不合理收费。例如在我国,购买小汽车所征收的各种费用,有的城市规定要征收的购置费。(2)要去除对物权主体各种资格限制。比如,我国一些城市规定,个体户只能开某种类型的车辆。(3)取消对可拥有的物的种类的限制。比如,一城市规定,出租车只允许购买桑塔纳而不准购买夏利。如果为环保等公益目的而进行的限制必须向社会说明。对于不动产的取得,(1)应去除加于不动产的不合理收费。如我国房价过高,远远超出老百姓的承受限度,建设部已取消40项不合理收费,但仍然收效甚微。这些不合理收费有的是在土地使用
3、权出让是所征收的,有的是购房时的搭车收费或者是在办房产证时的不合理收费。(2)在土地使用权的一级市场,取消不同开发商的差别待遇。二、在物权的使用权能上在动产,尤其是价值较大的耐用消费品,(1)应取消对物使用本身的各种不合理限制,这其中有空间限制,有时间限制等。取消关于单号车牌的车只能单号行使的规定,等等。(2)取消各种不合理收费。如取消车牌照费。(3)取消对物的使用所必须的辅助设施的限制。有的物的使用需要辅助的设施,如电视机要天线,汽车要汽油或柴油。在不动产,也要取消各种限制,笔者不一一列举。三、在收益权能在动产,(1)取消各种许可证带来的不合理限制。如小汽车经营出租业,应核准,
4、而不应采取拍卖许可证的办法,人为地制造市场供应量不足以获取其垄断利润。(2)应取消各种不合理收费。在不动产,取消公权利的干涉。例如,有的城市规定私有房屋租赁中的房屋所有人须获得行政许可后方可出租。这就大大限制了私权的合理行使,减少了财产被利用的机会不利于充分发挥物的效用。⑩对于物权积极实现进行各种限制的花样繁多,而且可能有各种冠冕堂皇的理由,如为了治安的需要,为了环保的需要,为了教育的需要,为了社会的需要,为了城市规划的需要等等。但是,法律必须首先以保护私权为重点,既要兼顾公益,更要防止借口公益的非法侵害。私权和公益并非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把两者截然对立是有害的。面对上述种种侵害
5、物权的实例,面对非法侵害不断花样翻新的借口,现有的物权理论中所列举的物权请求权的保护制度显得苍白而无能为力。笔者建议在现有物权保护方式外,另设一种,叫妨害物权积极实现之诉。物权积极实现妨害排除请求权有权基于物权积极实现妨害排除请求权提起诉讼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单位,外国人、外国法人等,只要他认为自己的物权受到了侵害,尤其是对物的使用和收益中的侵害。被诉的侵害人可能是法人、自然人,也可以是政府机关。由于许多干涉是基于“红头文件”,因此,我国应取消关于法院不受理对抽象行政行为起诉的规定。当事人可诉请排除妨害,排除各种非法干涉和限制,如果这种不合理的干涉已经持续了一段时间,或
6、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当事人有权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笔者认为,这可以列入物权请求权之列,这是对于我国现有物权理论中物权请求权制度的补充。我国正面临着整理既有物权制度,并着手制定物权法的关键时刻,学术界对于物权的积极实现应当予以足够的重视。笔者认为,我们不仅要设计出对物权的消极实现遭到侵害时的救济方式,更要设计出当发生对物权的积极实现的侵害事件时的救济方法。这就是,当物的所有人认为政府、其他自然人和法人对其物权的行使有这样或那样的限制时,有向人民法院提出控诉的权利。这对在二十一世纪我国人民充分行使自己的物权、使得“物尽其用”“物超所值”,以及对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都极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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