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挂靠经营的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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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旅行社挂靠经营的法律问题研究邓蕊(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云南昆明650106)摘要: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旅游业获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然而,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难以治愈的顽疾,旅行社挂靠经营便是其中之一。本文分析了我国旅行社挂靠经营的现状和具体表现形式,剖析了挂靠经营的法律性质,对挂靠经营的民事法律责任进行了阐述。关键词:旅行社;挂靠经营;连带责任中图分类号:D922.294文献标识码:A:1007-8207(2015)10-0117-06收稿日期:2015-03-24简介:邓蕊(1978—)女,云南昆明

2、人,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副教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为经济法。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的旅游业发展迅猛。据《国家旅游局关于2014年第一季度全国旅行社统计调查情况的公报》(以下简称《公报》)显示,目前,全国旅行社总数为26435家,2014年第一季度,组织国内旅游1873.91万人次,组织出境旅游737.65万人次,入境旅游外联240.66万人次,旅游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不断加大。然而,在发展过程中,旅行社挂靠经营的现象普遍存在,不但侵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扰乱了旅游市场秩序,阻滞了我国旅游业的持续健

3、康发展。一、旅行社挂靠经营的现状分析(一)旅行社挂靠经营的现状对于挂靠一词,我国的法律法规至今没有明确的描述,但这并不影响它成为一个法律术语且在司法解释和一些地方规章中使用。常见的挂靠多指“企业挂靠经营”,是指允许他人在一定期间内使用自己企业名称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允许他人使用自己企业名称的一方为被挂靠人,使用被挂靠企业名称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自然人为挂靠人。挂靠现象在建筑行业、交通运输行业以及旅游行业十分普遍。虽然《公报》显示目前全国旅行社的总数为26435家,但按照业内人士的估算,实际经营旅游业务的旅

4、行社以及服务网点、办事处、代表处、营业部等已超过十万家,而这些服务网点、办事处、代表处、营业部等大多采用挂靠的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据海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提供的资料显示,截止2009年4月,海南省有旅行社约200家,但是,以各种名义独立运营的分支机构却多达数千家。仅海南一家国有旅行社的销售部就有100余家。有的“子社”再变相承包,派生出“孙子社”或“重孙社。”[1]另据海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统计:截止2012年第二季度,海南省已有旅行社349家。(二)旅行社挂靠经营的表现形式2009年5月3日施行的《旅行社条例实施

5、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旅行社的下列行为属于转让、出租或者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为:(一)除招徕旅游者和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接待旅游者的情形外,准许或者默许其他企业、团体或者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二)准许其他企业、团体或者个人,以部门或者个人承包、挂靠的形式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旅行社挂靠经营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⒈旅行社准许或默许其他主体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这种情形表现为挂靠人没有获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6、的许可,也没有办理营业执照,就以某旅行社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而旅行社许可挂靠人的行为或者明知挂靠人的行为却不对其进行任何干涉。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得一席之地,旅行社常常通过设立分支机构的方式来开发市场,拓展业务范围,但是,这样的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旅行社条例》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旅行社条例》第十一条,《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服务网点应当以旅行社的名义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办事处、代表处只能从事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的服务,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旅行

7、社对分社和服务网点应当实行统一的人事、财务、招徕、接待制度规范。但是,现实中旅行社设立分支机构已经演变为挂靠的方式,具体做法是双方签订挂靠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旅行社允许挂靠人以其名义从事招徕游客、提供咨询之外的经营活动,但是不对其进行统一、规范的管理,挂靠人自行制定人事制度、财务制度、招徕制度和接待制度,旅行社定期向挂靠人收取管理费并向其提供发票等票据。⒉准许其他主体以部门或者个人承包、挂靠的形式经营旅行社业务。这种情形主要表现为承包人与旅行社之间签订承包协议,由承包人承包旅行社现有的分支机构或者旅行社

8、的某项业务,对外以旅行社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承包人向旅行社缴纳承包费,旅行社向承包人提供发票等票据。旅行社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一般会在承包协议中注明这样的条款,即承包人对经营活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承包人在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一切经济纠纷与法律责任均由其自己承担,与旅行社无关。但是,根据民法理论及《合同法》第五十二条①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挂靠协议或者承包协议因为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旅游法》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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