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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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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论环境犯罪非刑罚处罚的立法完善 论文摘要面对着越来越严重的环境问题,各国都纷纷的采用刑罚手段来惩治环境犯罪。但实践中收到的实际效果甚微,为此各国相继采取非刑罚的措施,以更好地实现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长远目标。本文会从非刑罚处罚对惩治环境犯罪的必要性入手,分析当前立法中这种处罚存在的不足,进而提出完善环境犯罪非刑罚处罚的立法措施。 论文关键词环境犯罪非刑罚处罚立法完善 一、环境犯罪非刑罚立法的必要性 (一)环境唯一性和有限性的特点需要非刑罚的立法保护 环境一经破坏很难恢复,刑罚只能作为一种惩治的手段,而非刑罚除具有惩治功能外,还可在一定程
2、度上恢复被破坏了的环境。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介质,它是唯一的、有限的。人类为了经济及各方面发展的需要、精神或物质的欲望,忽视对环境的保护,过度利用资源,剥夺动植物的生命,导致环境的污染与破坏、资源减少、生态系统发生变化。刑罚作为保护环境的最后的、最严厉的手段,已经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但其作用毕竟是有限的。对环境的保护应当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环境的破坏变成犯罪时就要加大处罚力度,除了处以刑罚外还应有能使破坏的环境可以恢复的手段以配合其惩治环境犯罪,而非刑罚正是契合了预防与惩治双重结合的手段。 (二)环境犯罪的特点要求环境犯罪的非刑罚立法 刑罚仅能
3、对环境犯罪人进行自由上的限制,或在财产上给予处罚,不能从根本上阻止这种犯罪的再次发生,也不能解决此种犯罪所带来的实际危害;而用非刑罚处罚环境犯罪,可以防止再犯,也可对犯罪带来的危害及时的去制止,以防止危害的继续扩大。环境犯罪的特点是犯罪人主观上并不存在恶意,而是由于生产的需要实施的行为过失的危害到了环境,在利益的驱动下,对环境的破坏日益严重却不加遏制,从而引发了犯罪;与此同时这种犯罪对人身的危险性较小,存在着潜在和隐性的危险,若这种危险可以及时去解决便不会给人身带来极其严重的后果。环境犯罪的单位犯罪主体较为普遍。这就更加需要非刑罚处罚的立法,不仅是对
4、环境犯罪进行惩处,更主要的是要通过这种处罚可以督促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三)环境犯罪被害人的双重性需要环境犯罪非刑罚立法的保护 环境犯罪侵害的客体是双重的,刑罚只能作为一种惩治环境犯罪的手段,并不能很好的保护由于环境犯罪所侵害的客体的利益;而通过非刑罚这种处罚来惩治环境犯罪,能够有效地保护、恢复这两类客体的权益。环境犯罪的被害人首先就是环境,其次是由于环境犯罪所致的环境污染、破坏等而受到健康威胁的人,它所侵害的即是环境权益和人身权益。而非刑罚处罚的首要目的就在于对受损利益的恢复。环境犯罪的非刑罚处罚正符合了这样的需要
5、,恢复被破坏的环境,弥补对因环境破坏而受到影响的人们的损失。因此要从立法上对环境犯罪的非刑罚处罚给予明确的规定,这样就能确保非刑罚能够发挥出其功效,更好的惩治环境犯罪以及恢复双重被害人的利益。 二、环境犯罪非刑罚立法存在的问题 (一)非刑罚处罚的规定简单,缺乏可操作性 目前在我国的刑罚第三十七条中仅规定了六种非刑罚的处罚,即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可以看出这种规定较为笼统,并不具体,且在司法实践中缺乏操作性。 如训诫,判处并执行时要如何训诫才能达到实际的效果,并未作出具体规定。训诫可以理解为法官在法庭上对犯
6、罪分子采取的批评和谴责,其目的是通过对犯罪人的否定评价,使其充分的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从而可以汲取教训。但这只能产生即时的效果,事后是否真的可以达到教育犯罪人的作用,也是否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影响到其他人,是值得考虑的。尤其是环境犯罪,为了经济的利益而不惜以损害环境为代价,仅靠简单的批评、道歉能解决实际的问题吗?如果没有让每个人了解这种犯罪所带来的后果,那今后再有人做出危害环境的行为,而引发环境犯罪要如何去解决、处理,是一个值得反思的问题。 又如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具体内容并不明确,仅依靠行政法上的规定来处理犯罪问题,是不能很好的解决的。特别是对于环境犯
7、罪而言,只有寻求到真正适合于它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才能更好的配合刑罚去惩治环境犯罪。 (二)非刑罚处罚的功能不健全 目前法律中所拥有的非刑罚处罚在剥夺和限制再犯的功能上十分有限。对犯罪人处以非刑罚,是要对犯罪人某种权利和资格进行剥夺和限制的同时,使这种处罚也可以对犯罪人的再犯起到一定的阻碍作用,使其因不再具有犯罪的条件而很难再犯罪。但是在现有的非刑罚中,只有行政处罚具备此功能。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具备了在经济条件、业务活动和人身方面限制犯罪人再犯的功能。但仅依靠对这几方面的限制,以求限制犯罪人再犯的可能性是远
8、远不够的。 此外,现有的非刑罚处罚改造犯罪人的功能不足。改造功能需要从改造思想和劳动上实现,但现有的刑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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