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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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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理性思考 论文关键词:陪审员;人民陪审员制度;司法民主;司法公正 论文摘要: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诉讼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正逐渐步入法治化轨道。为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须对该制度进行理性思考,正确处理好诸多关系,使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司法实践上达到司法民主与审判职业化、人民陪审员权利与义务、立法上的原则性与实践上的可操作性、无知的美德与提高执业素质的四个统一。 人民陪审员制度,即我国司法机关吸收非职业司法人员作为不穿法袍的法官—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一种基本诉讼制度。作为在我国已走过70多年历程具有优良
2、传统的司法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对于弘扬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保证司法廉洁,增强司法权威等都起了不可替代的巨大作用。然而,回顾和总结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变迁,却难以回避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成为当前司法改革的重要一环和新的起点,已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将于2005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单行法律,它明确赋予人民陪审员与法官享有同等的权利,对人民陪审员的产生、条件、任期以及陪审案件的范围等作出了统一的规定,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因此步人法治化轨道,
3、迎来崭新的发展阶段。同时,这部法律的颁布和实施,对于完善和改革我国现行审判制度也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为进一步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健康发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必须正确处理好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与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关系,提高司法效率与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关系,法官职业化建设与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关系。使之达到理性的、辩证的统一。 一、司法民主与审判职业化的统一 我国陪审员制度的起源可追溯到清末修律大臣沈家本、伍廷芳起草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但首次从西方引进的陪审员制度终因清廷的腐朽而夭折。从20世纪30年代初开始,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根
4、据地、边区和解放区都实行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成为我国现代陪审员制度的雏形。此时的人民陪审员主要由群众团体选举产生,来源于群众,人民陪审员在审理案件时与法官享有相同的权利。由于人民陪审员直接产生于人民大众之中,具有广泛的群众性,能较为现实地反映人民群众参与政权、当家作主的愿望和要求,故在各革命根据地被广泛推行,并最后形成了在共产党领导下,以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司法审判,以实现审判工作民主化为标志的重要诉讼制度。这说明,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依其产生的背景和初衷而言,就是为了广泛吸收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由人民行使民主权利。新中国成立后,共和国继续实行了人民陪审
5、员制度,并把它写进了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使陪审员成为一项司法的基本原则和诉讼制度。 考察西方法制史可以发现,陪审制最早产生于公元前6世纪雅典时期的梭伦改革运动之中。此时的陪审团成员从雅典众多普通公民中抽签产生,众多陪审员通过民主投票的方式共同行使裁判权。陪审制所固有的广泛民众参与性特征,恰好迎合了西方资产阶级在推翻封建政权,争取自由、平等的革命运动中倡导的人权理念和民主观念,从而备受西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法学家的推崇和青睐,被誉为人权的屏障、民主的学校。从现代法学角度来看,无论是以英美为代表的
6、普通法系国家实行的陪审团制,还是以德法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实行的参审制,陪审制度从其孕育产生的那一刻就深深地被烙上了民主的痕迹,成为司法民主的孪生兄弟。 在我国,《宪法》赋予了公民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体现了司法民主的理念,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体现了依法治国方略的内在要求。 在追求司法民主化的同时,国家审判权的正确、高效行使,又必然需要有一个能胜任此重任的队伍来执行。审判是一种理性的活动,它要求参与程序的人们为错综复杂的案件寻找一个正确答案,做到不仅实体公正,还要体现出程序的公正。在现代法律制度
7、日趋严密、新的法律法规不断出台、审判程序不断填密,司法理念不断创新,法律体系不断拓展的今天,作为一名法律门外汉去行使审判权是不可想像的,国家审判权只能依靠职业化的法官来行使。人民法院是我国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国家机关,其地位以及法官的责任决定了法官必须要有深厚的法学专业理论功底、丰富的社会阅历、理性的辨别是非能力、强烈的正义感和责任心。这就迫切要求人民陪审员必须努力提高自身素质,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积累审判实践经验,以最大的可能去胜任人民法官这一神圣职责的要求。我国长期审判实践证明,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加强群众与法院的联系,促进了法制精神向
8、社会的渗透,对防止司法僵化和官僚化、保证审判公正与提高审判效率起到了重大作用冈。人民陪审员制度要求司法审判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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