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物权法和行政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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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物权法和行政法的关系摘要传统的财产权是一种典型的私权,是由物权法来予以调整的,但是现代社会传统的物权已经很难靠一己之力来构建财产权保护的完整体系,本文在物权法颁布的背景下,旨在讨论在构建完整的财产权体系中物权法和行政法应当如何进行沟通与协调。  关键词物权行政权公共利益征收  中图分类号:D920.4 第四、国家所有权(公产的保护)。物权法依据所有权的主体不同而将所有权划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而且给予不同主体的财产权以同等的保护,很显然,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的主体虚位性,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性使得这两类财产权有不同于私人财产

2、权的特点,所以这里的公产的保护在公法领域有必要进行系统的研究。事实上,由于相关法理与法律制度构建的缺位,导致公法规则不健全,各种违规违法、暗箱操作、寻租行为大量存在。国有资产、集体财产大流失等一系列问题都对行政法保护公产的积极功能提出了迫切的要求。⑤国家或集体均为集合性民事主体,任何一个公民或成员都不是国家所有权或集体所有权的主体,而国有财产、集体财产的经营必须由具体的法人或自然人操作。政府是公产的代表者、管理者、判断者、维护者和促进者,因此,对于公产的保护,行政具有双重任务:一方面为了保护公产限制人们权利,防止部分人侵害公共权益,另一方面,,提供

3、全民教育、全民福利与生态保护等公共产品。  第五、在《物权法》中还涉及到一些准物权(如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养殖权与捕捞权)的规定,尽管这些规定主要表现为一种宣示性,但在物权的特别法中则有详尽规定。如关于海域使用权,《物权法》只作了一种宣示性的规定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却有详细的规定。这些准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定程序,经有关行政主管机关许可后而享有的对自然资源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及一定处分的权利,但这类物权绝不是一种单纯的民事权利,应该说,这类权利的公权性质更强于其私法性质,这种权利的取

4、得已经加上了公法性质的行为行政许可。  第六、行政程序对于物权的制度性作用。石佑启教授在《物权的平等保护与行政法观念转变》一文中就提到了程序对于物权保护的问题,他认为正当程序是对权力的根本性制约,是对权利的最低限度的保障。正当程序建立在对人的主体地位的认知和尊重以及政府不得专横、任性地行事原则的基础上,它意味着政府只能按照法律确立的方式和法律为保护个人权利对政府施加的限制进行活动。所以行政法治所确定的行政程序对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的意义,这特别体现在剥夺相对人的财产权的情形下,所以非依法定程序,任何剥夺公民财产权的行为都存在合法性审查的问

5、题。    四、行政权对于物权的潜在威胁    物权是一种绝对权,他具有强烈的排他性,即除了权利人之外,任何人不得侵犯权利人的物权,而且物权中的所有权没有期限限制。但是物权的这些特征也是相对的,因为物权可能因为没收、征收、征用等行政行为而丧失。所以行政征收、征用制度运用得当可以促进公共利益,如果有完善的制度安排则可以避免在制度的执行过程中危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这个意义上讨论此问题我们可以说完善的行政法制度可以促进物权的保护。但是行政征收和征用制度时常会被行政机关滥用,所以这个制度在当下更多的时候是在危害相对人的合法物权。  《物权法》共有八个条文

6、对征收征用制度予以规定,这些规定对完善我国征收征用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征收征用制度是对物权尤其是不动产物权予以剥夺或限制的重要制度,直接关系到对物权保护的力度。虽然征收征用属行政行为,但多数国家的民法典或物权法都会对此做出原则性规定。鉴于时机不成熟以及《物权法》的主旨,在《物权法》中解决这些问题也确属物权法不能承受之重。所以《物权法》对征收征用制度的规定相当原则,授权立法的规定较多。这些规定必将对现有的征收征用法律制度产生影响。《物权法》以民事基本法的形式强调征收的原因限于公共利益目的;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征收集体土地时保障被征地农民生活的补偿原则;对征

7、收、征用制度予以明确区分明确了征收个人住宅的补偿原则;单独规定了对所有权人之外的关系人的补偿征收的标的。但是物权法的规定仍然可能给征收和征用留下漏洞,如《物权法》对征收标的表述为两类:集体所有的土地,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其他不动产具体包括哪些内容?依《物权法》关于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的表述,也可以认为我国将不动产仅限于物,而不包括不动产上的权利。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现代社会由于社会关系的复杂化,单纯的依靠某一个部门法来对某个领域的调整是不可能的,那种各自立山头的时代已经过去,应用不同的法律对财产进行调整是必然的选择。.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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