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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的通告时间:2007-08-06文章来源:北京市卫生监督所北京市卫生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京卫监字[2007]198号 关于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的通告 为提高我市公共场所、公共建筑的整体卫生水平,消除和控制空气传播性疾病的传播与流行的危害,确保2008年奥运会安全、顺利举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市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工作,现通告如下: 一、以下场所使用集中空调,且不符合北京市《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
2、DB11/485-2007)的,集中空调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对其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清洗: (一)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公共场所,如宾馆饭店、体育馆、商场超市、影剧院、展览馆等; (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三)机场、火车站、轨道交通、公交枢纽、长途客运站等服务设施; (四)其他使用集中空调的公共建筑,如办公写字楼、学校、培训中心等。 二、各单位应当在2008年5月31日前完成集中空调的清洗工作,具体安排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区县政府确定。 三、清洗集中空调应当符合国家《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GB19210-2003)等标准和规范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3、)空气处理机组。应含空气处理机组的所有组件,包括过滤器和空气旁路、加热和制冷盘管、冷凝水盘、冷凝排水管、加湿系统、隔音材料、风机和风机室、调节板、密封垫和整体装置等。 (二)送风管。应含送风系统中的典型部分,包括控制器、混合室、回热盘管和其他内部组件。 (三)回风管。应含回风系统中的典型部分,包括回风管、调节阀、回风空气增压器、空气混合增压器和格栅等。 四、清洗工作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清洗服务机构。清洗服务机构应取得市卫生行政部门认定,方可对集中空调进行清洗,取得认定的清洗服务机构可在北京市卫生监督网进行查询(www.bjhi.gov.cn)。 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经清洗验收合格后,各
4、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加强自身管理,建立健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并建立专门档案。 六、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达到卫生标准的,不给予新办、延续、换发卫生许可证,并在北京市卫生监督网及市属主要媒体上予以公布。 七、因拒绝清洗或者不按规范清洗集中空调,引发传染病传播的,将依法追究集中空调所有者或者管理者的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二〇〇七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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