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家庭资本主义化的号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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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家庭资本主义化的号角也许最高人民法院会后悔他们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如果像以往颁布解释一(2001年)和解释二(2003年)那样,采取悄悄地进村,打枪的不要的做法,解释三或许会像他们2010年初预计的那样,到12月底怎么也通过了;而全中国的夫妻,除了少数上法庭闹离婚的,恐怕永远不会关心,甚至不用知道这个司法解释三。  公开征求意见让一份还没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发挥了许多法律法规梦寐以求也达不到的效力。笔者一位亲戚本来正准备花钱给女儿、女婿买房结婚,看到解释三条文后感到事态严重,反复斟酌拟出一份《合作购房协议书》,让我这个学法律的给把把关。这份《协议书》共18条,涉及

2、甲(准女婿)、乙(女儿)和丙(准岳父母)三方,看来是吃透了解释三的精神,充满了法言法语,满纸的数字、比例、公式,以及各种假设情形下那婚房的归宿。我看着不由哑然失笑,又悲从中来:这哪里是结婚,明明是合伙做生意嘛,而且还没合伙就想着散伙。于是给亲戚回话:不看,也不建议这样做,对自己有点信心,老百姓用不着跟着最高法院的指挥棒过日子。    资本主义对中国家庭的侵入    司法解释三闹出这么大的动静,自然不仅仅是公开征求意见所致。细究1950年、1980年、2001年新中国三部《婚姻法》,以及2001年《婚姻法》颁布以来最高法院三个解释的条文,司法解释三的实质无非是:把2001年《婚姻法》开始侵入

3、家庭的资本主义意识形态,进一步引入了家庭房产领域,而无论是在广大农村,还是在城市中产阶级中,房产目前都是最大的一笔家庭财产,在房产上按照资本主义意识形态建立个人所有制,基本就等于在家庭中建立资本主义式的个人财产制。  新中国婚姻法的资本主义和个人主义化滥觞于2001年《婚姻法》。1950年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中使用的是家庭财产的概念。其第10条规定: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1980年《婚姻法》提出了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其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但显而易见,夫妻共同财产不过是家庭财产制的一种(蹩脚的)法律表述,

4、因为紧接着第14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第15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只用于夫妻两人的消费,也要用于赡养老人、抚养子女这样的法律义务;扶养、抚养、赡养的经济基础就是家庭财产制或曰家产制;甚至,在夫妻双亡、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已不存在的情况下,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对未成年的孙辈,兄姐对未成年的弟妹,都有抚养的义务(1980年《婚姻法》第22、23条),这义务的基础是什么?当然是家庭伦理和与之相应的家产制。  2001年《婚姻法》一个前所未有的举动是,尽管在字面上保留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表述,但却苦心孤诣地对

5、夫妻共有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采取了列举式的规定方式。夫妻共有财产的目录有着鲜明的阶级特征,因为第1条是工资、奖金,第2条是生产、经营的收益,第3条是知识产权的收益,立法者对一个现代资本主义经济的主要组成部分工薪阶层、资本家及其经理以及知识分子阶层的夫妻共有财产的来源了如指掌,却对占人口最大多数的农民夫妻最大共有财产比如房屋、家庭承包土地不着一字。本文不拟对2001年《婚姻法》进行更深入的阶级分析,只想指出,新中国《婚姻法》的价值转向和阶级转向实际上始于2001年。  2001年《婚姻法》对于夫妻共有财产和个人财产的列举式规定都有一个兜底条款: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这

6、两个兜底条款成为最高人民法院肆意扩大解释的依据。2003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二29个条文中,有16个条文都在往这两个条款里装东西。其中涉及在上市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独资企业投资的有4条,总的原则是:夫妻离婚分割财产不能因此影响到企业的运作和资本的效率。比如下面这一条: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市场:隐藏在个人财产之后    比

7、较来看,解释二对资本逻辑的贯彻还只限于家庭之外的企业,解释三则将资本的逻辑贯彻到家庭之内的房产。当后者把中国人置房结婚过日子看作办一个典型的资本主义合伙企业的时候,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也就不再是《婚姻法》的一部分,而是《物权法》或者《合伙企业法》的一部分了。  2003年的解释二涉及房屋的有三条,其中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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