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外商投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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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字体:大 中 小】成都市人民政府成府发[2000]122号关于印发《成都市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9号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成都市鼓励外商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外商投资,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来本市投资的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商),享受本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第三条外商及其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法律保护。第二章投资方向与保障第四条鼓励外商投

2、资举办各种优化本市产业结构,适应本市经济发展需要的外商投资企业。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外商可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自由投资、自主经营,不受行业、参股比例、经营类别、年限的限制。特别鼓励外商投资以下项目:(一)高新技术、交通、能源、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农业综合开发、旅游开发项目;(二)改进产品性能、节约能源和原材料、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工业项目和扩大产品外销、增加出口创汇的项目;(三)环境保护产业、综合利用资源、再生资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和保护生态环境项的新技术、新设备项目;(四)通过租赁、承包、参股、兼并、收购等方式对国有企业进行资产重组和改造的项目;(五)依据本

3、市城市总体规划进行旧城改造的合资、合作项目。第五条外商及其投资企业,受下列投资保障:(一)外商投资企业在批准的合同、章程范围内,依法自主决定企业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等重大问题。(二)外商在中国申请批准的专利技术,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经申请注册的商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有关法律的保护。(三)外商以带资承包、租赁、参股等方式对国内企业投资,或外商投资企业与国内企业再合营或再投资开办新的企业,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在25%以上的,按外商投资企业对待,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相应待遇。(四)外商与国有企业进

4、行资产重组兼并后,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兼并项目,符合条件的,可按照《国务院关于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的规定享受有关政策。(五)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试行"明白卡"管理制度,在省政府规定时限内不再对外商投资企业新增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凡《四川省成都市涉及外商投资企业收费项目明白卡》以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拒交,并向有关部门投诉;经查实属乱收费行为的,予以严肃处理。(六)来本市投资的外商在申办、筹建、开工及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行政纠纷,可以提请成都市人民

5、政府外商(台商)投诉中心协调解决,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七)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依法向法院起诉,也可按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第三章税收优惠第六条地方所得税优惠:(一)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前5年免征地方所得税;经营期在10年以下的,前3年免征地方所得税。(二)外商投资举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和从事道路、能源、水利、市政公用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企业,以及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开发

6、经营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第七条企业所得税优惠:(一)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以及设在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含成都海峡两岸科技开发园)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外商投资属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的生产性项目,在现行税收优惠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三)设在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含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已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

7、和第二年免缴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四)从事技术密集、知识密集项目;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投资回收期长的项目;能源、交通建设项目等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减按15%的税征收企业所得税。(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2年,第3至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六)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规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到当年企业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按照国家规定15%的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

8、,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七)从事道路、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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