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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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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购货合同与购销合同[购货合同与购销合同]购销合同与代销合同有什么区别?回答:这两类合同所产生的法律责任是不同的,购货合同与购销合同。在代销合同中,代销人对代销物能否销得出去不承担风险责任,购销合同中,所销售物品转移给需方后,能否销售出去,供方不承担风险。因此,在订立合同时,买卖双方应就合同内容有个清楚的约定,如属代销合同,就应约定代销费用、代销条件等内容。销售代理与代销的区别代销,是指厂商委托中间商,以中间商的名义销售货物,盈亏由厂家自行负责,中间商只取佣金报酬,若销售不出产品,仍可将产品退还给委托人。代销
2、商与销售代理商一样,也不拥有对产品的所有权,只有代表委托人销售商品的权力,因此也只能领取佣金。代理与代销的区别较为明显:①从理论上讲,销售代理是直接代理,而代销是间接代理。②从实务上讲,代销商是以自己的名义代销产品;销售代理中,代理商以委托方的名义售卖产品。③销售代理关系一般较为持久,大多有明确细致的代理合同,代销关系较为短暂,代销合同甚为粗略。④销售代理商一般是批发商,而代销商一般是零售商代理没有商品所有权,代销拥有商品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条:“
3、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判案件的过程应该是公平、公正无偏的。然而由于诉讼进行中的各种主客观因素影响,地域差异、人文传统、法官素质等,原告住所地法院与被告住所地法院可能对同一案件作出迥然不同的裁判结果。因此,代理律师在合同官司诉讼中,一般均会选择主观上认为对已方有利的法院管辖争议。在合同没有约定管辖法院的情况下,合同性质的确定可能直接影响到合同履行地的确定,从而进一步决定管辖法院。因此,准确区分合同
4、性质是每一位合同律师所要面对的课题。下面通过一件具体案例说明区分“购销合同”与“定作合同”的法律特征。案例介绍:2003年8月16日原被告签订《云南某某电器有限公司2003年变压器购销合同》(合同形式为被告通用格式合同条款)。合同约定:由原告以43万元定购被告矿热炉变压器HTSSP-6300∕35变压器一台,预付款12万元,交货付到40万,质保金3万,半年内付清。被告以汽车运输方式到需方厂内交货,并派人参与安装调试,费用由供方承担。产品质量被告以《质量保证声明》承诺“我公司各类产品销售后,如发现因质量有关的
5、问题,执行四包(包换、包退、包免费修理、包赔偿直接损失),包期五年,五年后终身供应零、部件,合同范本《购货合同与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时付清了货款,被告于2004年4月15日将变压器调试后交原告使用。原告正常使用20余天后电压器烧坏,经多次协商被告以18万元价款修复交回原告继续使用。2006年7月该变压器再次自行烧坏,被告按照《质量保证声明》的承诺免费修复后再次交付原告使用。2009年3月10日该变压器再一次自行烧坏,原告为此分别于2009年3月14日和18日致函被告,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免费
6、为原告重作一台同型号变压器,或者全额退赔原告43万元货款。被告复函称其只能以最优惠的价格重新供货或者提供修理服务,不同意原告提出的重新作一台或全额退款的要求,双方由此产生争议。原告为此诉至人民法院,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退货并向原告退赔价款43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120400元(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5.6%计算,自2004年4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支出的律师费27000元和本案诉讼费。诉讼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2009)通民二初字第
7、15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支付原告100000元,变圧器由原告自行处置,被告不再回收。通过上述案件启迪,并结合从事合同律师业务经验,作者认为购销合同与定作合同主要法律特征区分如下:1、购销合同签订的目的是为了交易货物;而定作合同签订的目的是为了交换一项劳动成果。2、购销合同中的标的物所有权随标的物的交付而转移;而定作合同中的标的物所有权无需交付转移。3、购销合同的标的物一般是标准化的种类物,产品的质量、包装等一般都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而定作合同的标的物一般是特定物,具有专门的用途,通常只能供定作方利用,
8、不能在市场上销售,并且也没有固定的标准,标准主要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4、购销合同中的需方无权干涉供方的生产过程;而定作合同中的定作人在不妨碍对方正常工作的情况下,有权对具体工作进行检察监督。附:管辖异议答辩状答辩人:某某合金有限责任公司被答辩人:某某电器有限公司现针对被答辩人所提管辖权异议申请,提出本案并非“定作合同纠纷”,而是“买卖合同纠纷”的答辩意见:1、本案的合同名称为“购销合同”而不是“定作合同”,这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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