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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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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农村社会分层看村民自治与配套制度建设一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村社会的变动呈现多元化与复杂化。一方面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以后,经济分化及社会成员在经济地位上的差别与以往的政治关系一起为农村急剧形成的社会分层提供了基本依据;另一方面中国农村发展带有明显的不平衡性,沿海发达地区的农村由于较早投身于市场经济,从经济基础-个人意识到经济-社会结构都发生了较大变化,已经成为一个开放性社会,而大部分落后地区由于其封闭性[1],传统色彩依然浓厚。基本社会状况的差异导致无法用统一的尺度去衡量存在极大悬殊的中国农村,因此无论用什么理论研究村民自治都
2、不能不考虑中国农村现实存在的多样性与复杂性。从这个角度来看《中国农村政治民主发展的前景及困难:制度角度的分析》及《中国村民自治民主的制度分析》两文中第二部分的论述,虽然引入制度变迁的理论作为分析框架,但由于缺乏更为细致的分析,因而显得较为粗糙与模糊。 农村社会分层是了解与判断村民能否现实地成为村民自治制度受益群体的重要维度。根据李强《当代中国社会分层与流动》[2]和熊森林等对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下林村的跟踪调查[3]的研究成果,我们可以大体上把农村村民划分为三类群体。 第一类是农村的富裕阶层,包括乡村集体企业管理者、个体或合伙工
3、商业者、私营企业主等。他们一般都有规模不等的产业作为依靠,家境殷实。从理论上讲,当人们具备了一定的经济基础之后便有政治参与的要求,但在现实中参与的表现丰富多彩。有相当一部分农村富裕户,特别在沿海地区,很早就从事经济活动,市场经济的意识较为充分,由于他们的生产与销售从一开始就面向开放的市场,因而他们的活动范围与个人归属感超出了村或乡镇等较为狭小的区域范围,他们关注的是自由,希望政府少干预,他们对于村民自治兴趣不大。一些富裕户认为,村里的事与他们关系不密切,即使要关心也是关心乡里或镇里的事。由此可见,富裕阶层的参与要求已突破村这一级。
4、当然,富裕阶层进入村委会或担任村里主要干部在农村十分普遍。但其中有一些情况值得思考,例如在浙江黄岩市的813个村中,有61名厂长(经理)被选为村委会主任,有的甚至是在自己出差在外、不知有关情况下当选的[4];再如有的地方,富裕户出于宗族势力的需要,而非自身意愿,被“选”为村干部。富裕阶层的参政热情往往使村民自治陷入尴尬境地,他们中的大多数要么真正关注的是与乡镇以上地方政权的关系,对村一级的非政权性自治组织极为不屑[5],要么处于复杂的社会网络之中,带着各种各样的偶然性或目的性进入自治组织。富裕阶层几乎没有从村民自治制度中受益,当然
5、也没有明显的受损,他们对村民自治大都抱无所谓的态度。 第二类是村一级干部,他们是农村党组织或村委会的主要成员,是农村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组织者和管理者。但在很多地方,农村基层组织处于软弱涣散、瘫痪半瘫痪状态,这固然与基层干部素质低下,地方政府领导不力有关,但是制度上的缺陷可能是更为根本的原因。沈延生总结为三条:代理人与当家人的角色冲突,不脱产与脱产的名实不符,报酬低且缺乏社会保障。[6]遗憾的是,村民自治并没有克服这些制度缺陷。由于传统的体制背景与赶超型现代化模式的现实需要,村民自治笼罩在“压力型体制”[7]之下。村干部无法真
6、正从上级下达的大量政务[8]中挣脱,转而根据村民意志处理村务[9]。更为严重的是,村干部不是国家公务员,国家财政不承担其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贴[10],但补贴能否兑现,完全取决于村的经济状况,不过我们在经济发达地区作调查时,发现有的干部得到的补贴即使从数量上来看已相当高,可依然满腹牢骚。这是因为人们对于报酬所提供的满足程度的评价总是以他们的工作量与他们所得的报酬之比在同等人中的相对位置为依据的。附表罗列了从80年代开始各地村干部补贴(工资)的状况。面对现实制
7、度的制肘,村级干部只能徘徊在“保护型国家经纪”与“赢利型国家经纪”[18]角色冲突的阴影中。作为保护型经纪,村干部夹在上级政府与村民之间,既是政府的代理人,又是自治组织的当家人,总想两头不得罪,而结果往往是两边都吃力不讨好。作为赢利型经纪,村干部——农村社区的精英——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无法满足仅有的微薄的补贴(工资),或是忙于村级经济的发展,或是谋划个人事业的发达,无暇顾及村中事务。人心先散,组织自然随之涣散,村委会形同虚设。更为严重的是在这一过程中村干部极易利用职务之便假公济私、中饱私囊,造成干群关系紧张。在国家尚没有为村干部
8、承担的角色进行明确界定,不为他们所从事的公务提供更为合理的收入(包括数量和方式)的前提下,单方面推行村民自治,进而村务公开、财务公开,只可能使村一级干部成为村民自治制度的利益受损群体。这是村民自治在许多地方受阻的重要原因。如果公正地看,乡村干部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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