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城柜台租赁合同纠纷承租人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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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为租赁合同纠纷,程芝律师代理的是被告(反诉原告)一方。在程律师及委托人的共同努力下,争取到了二十多万的赔偿款!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海民初字第4768号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大街X号X层,注册号:略。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某,男,中国X大学助理研究员,住中国X大学宿舍。被告(反诉原告)徐某,男,196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户籍地江西省X市X镇X桥组X号,住北京市朝阳区X城X号院X号楼X室,身份证号:略。委托代理人程芝,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5910592307。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某

2、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舒怡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反诉被告)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某、被告(反诉原告)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程芝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反诉被告)某公司诉称,2011年4月我公司与徐某签订租赁合同,承租我公司经营的北京中关村某6层某某商城柜台,合同期限一年,有效期自2011年5月1日起至2012年4月30日止,租金支付方式为半年一付、先支付上半年租金,下半年租金至半年租期到期前30天支付。租赁协议签订后,徐某支付了上半年租金,2011年10月31日上半年期限到期后,

3、徐某未按照合同约定交纳下半年租金,无理由拒交租金经我公司多次催告后仍拒绝交纳。我公司于2011年10月10日发出通知,要求其于2011年10月31日撤场,其仍不按规定时间撤场,并围堵市场,扰乱市场秩序导致我公司产生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2、徐某支付我公司损失65302.27元(包括1、市场租金损失59721.7,计算方法为我公司某市场一个月正常经营应收租金为450077.67元,由于徐某、裴某、王某三家超租期外经营,扰乱市场导致我公司10月份没有收到租金,故该损失应由三家分担,分担损失的数额以三个人租赁柜台的租金比例计算;2、看管货物损失300元,徐某、裴

4、某、王某拒绝撤场的货物放到公司库房内,我公司每月花3000元请一人看货,上述三人超期经营9天,每人应承担看货损失300元;3、电费损失749.34元,计算方法为我公司正常经营下每17天支出电费3200元,故在超期经营的9天中,我公司共损失电费1694.1元,该损失应由徐某、裴某、王某三家分担,分担损失的数额以三个人租赁柜台的租金比例计算;4、人员工资损失4531.23元,计算方法为我公司正常经营下每17天支出人员工资19351元,故在超期经营的9天中,我公司共损失人员工资10244.6元,该损失应由徐某、裴某、王某三家分担,分担损失的数额以三个人租赁柜台的租金比例计算)。被告(反诉原告)

5、徐某辩称,我不同意某公司的诉讼请求。首先,我不存在不交租金的违约行为。我与某公司签订了租赁协议,租期自2011年5月1日起至2012年4月30日止。合同约定,如果我不按时交纳租金,某公司可自货款中扣除。合同签订后,我交纳了保证金,装修店铺,正常经营,2011年9月,由于某公司决定调整市场方案.不再经营服装改作电子产品,便要求我们经营服装百货的商铺撤摊,大部分的商铺跟某公司协商后,拿到一定的钱后撤离。但我、裴某与王某三家没有达成协议,不同意撤摊。我的上半年租金已经支付至2011年10月31日,双方租赁合同仅约定签合同是一次性交付租金6个月,对于下半年租金何时交纳没有约定,仅约定合同到期终止

6、前应当付齐租金。我不存在违约行为。其次,双方的租赁合同已经因某公司的撤场行为事实解除。由于租期未满,我直至2011年11月8日晚仍然在正常经营,第二天早上发现我装修的店铺已经被人全部拆除,柜台被拆、存放的货物、模特等其他物件已经被某公司在未经我同意且未清点的情况下全部收走。某公司单方面撤场的行为导致租赁合同已经无法实际履行,我同意解除租赁合同。第三,某公司所谓的损失没有事实的依据,租金损失是某公司为了调整经营方向自行将原租户清走的行为造成的,与我无关;某公司强行收走我的货物造成我无法经营应当赔偿我的损失,而不能向我要求货物看管的损失;某公司的电费损失与我没有关系,经营的每家商铺都是自己打

7、卡单独充值,我是用我自己买的电进行经营,某公司的电费属于该公司自己的经营成本;人员工钱也属于某公司自己的运营成本,与我无关。我同意支付2011年11月1日至11月8日期间的租金3066.64元(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计算)。现在我的货物已经完全被某公司胡乱堆放、毁损。故我提出反诉其要求:1、某公司赔偿我被强行撤场产生的损失242626.66元(包括:装修损失85000元,货物损失151766.66元,衣架2900元,模特损失2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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