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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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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建筑工匠培训湖南湘阴建管站杨志2016年5月第一篇建筑工匠制度关于加强农民住房建设技术服务和管理的通知建村[2006]303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提高农民住房质量,保护农民生命财产安全,改善农民居住条件,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现就加强对二层(含二层)以下农民住房建设的技术服务和管理通知如下: 一、加强农民住房建设的技术服务和管理工作要尊重农民的生活习惯与生产方式,坚持安全、经济、适用、美观的原则,落实节能节地节材的要求,体现乡村特色、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 二、完善选址意见书和开工许可证制度(
2、即“一书一证”制度),确保农民住房建设选址与设计安全。严格执行选址意见书制度,加强对农民住房建设选址的安全把关,防止农民在地震断裂带及滑坡、泥石流易发地段建房。严格执行开工许可证制度,落实先设计后施工原则,切实加强对地震、台风多发区的农民住房设计安全审查。 三、充实和加强农民住房设计技术力量,提高农民住房设计水平。允许并支持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具有工程建设执业资格的人员以个人身份从事农民住房设计。指导有条件的县(市、区)逐步组建农村建设技术服务单位,多渠道吸引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农民住房设计与建设、监理工作。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农村建设技术服务单位的具体管理办法
3、。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印农民住房通用图集、建房知识读本(挂图),免费向建房农户提供;加大宣传力度,向农民普及住房建设技术与质量安全知识。 四、建立农民住房建筑工匠资格认证制度,大力推进农村建筑工匠队伍建设。按照自愿参加、适当补贴的原则,加强农民住房建筑工匠的业务技术培训。对经考核符合条件的工匠个人,颁发农民住房建筑工匠资格证书。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农民住房建筑工匠资格认证的具体管理办法。各地要积极引导取得农民住房建筑工匠资格认证的工匠个人或由其组成的农民住房建筑施工队伍优先承接农民住房建设工程。 五、加强对农民住房建设技术服务和管理的监督检
4、查。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督察力度,督促地方尽快建立和完善农民住房建设“一书一证”制度,大力推进农村建设技术服务单位和农民住房建筑工匠资格认证制度建设。对于不执行“一书一证”制度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于在执行“一书一证”制度中因玩忽职守造成安全事故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农村建设技术服务单位和农民住房建筑工匠,要坚决取消相应资格。 六、三层(含三层)以上的农民住房建设管理要严格执行《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关于加强农民住房建设技术服务和管理的通知建村[2006]303号四、建立农民住房
5、建筑工匠资格认证制度,大力推进农村建筑工匠队伍建设。按照自愿参加、适当补贴的原则,加强农民住房建筑工匠的业务技术培训。对经考核符合条件的工匠个人,颁发农民住房建筑工匠资格证书。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农民住房建筑工匠资格认证的具体管理办法。各地要积极引导取得农民住房建筑工匠资格认证的工匠个人或由其组成的农民住房建筑施工队伍优先承接农民住房建设工程。六、三层(含三层)以上的农民住房建设管理要严格执行《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工作的通知湘建村函〔2014〕89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
6、设局):为提高我省农村建筑工匠的从业水平,推动劳务经济发展,促进农房建设及农村危房改造能力建设,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农民住房建设技术服务和管理的通知》(建村〔2006〕303号)和《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建村〔2011〕115号)等有关要求,经研究,我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农村建筑工匠(以下简称“工匠”)培训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安排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部署、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监督推进、县级住房城乡建设局具体实施、镇乡村镇建设管理机构直接监管的原则,通过3年左右的时间,有计划、分步骤地推动工匠培训和合理使用,基本建立全省工匠队
7、伍和管理制度。2014年底,各地培训合格工匠数不少于建制镇(乡)总数的2倍。2016年底,每个行政村至少有1名工匠培训合格。二、师资培训我厅负责组织师资培训,委托湖南城建职业技术学院具体承办。市州各选派1人,县市区(包括有农村危房改造任务的县级管理区)各选派3—5人参加师资培训。全省分3期安排,每期4至5个培训日,2014年第3季度之前完成。参加师资培训的人员应熟悉农村建房工作,有一定的教学能力。请各市州于2014年4月30日前将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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