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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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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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浮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各级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经依法授权或委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公开和使用,促进公共信用信息的公开与共享,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掌握的,可用于识别信息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公开和使用等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协调小组办公

2、室(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局,下称“市信用办”)15负责全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建设和管理全市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为公共管理提供基础信息服务,依法为社会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包括云浮新区管委会、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应当加强对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综合协调,依法确定相关部门负责本县(市、区)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公开和使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第五条公共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公开和使用,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客观、准确、及时

3、的原则,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不妨碍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以下统称信源单位)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第二章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第六条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实行动态目录管理,主要明确公共信用信息的信源单位、归集范围、类别、公开程度、更新周期、提供方式和信息项构成等。第七条公共信用信息归集目录由市信用办根据国家和省的归集目录进行拟定,报市政府审核后实施。15第八条信源单位负责记录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公共信用信息,包括事前、事中、事后等办事

4、全过程中产生的公共信用信息。第九条信源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系统或本行业内的公共信用信息档案,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按照公共信用信息归集目录和统一标准规范,通过市信息资源共享与交换平台,依法、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市信用办提供公共信用信息。第十条信源单位发现提供的公共信用信息变更或失效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市信用办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市信用办应当于收到告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修改。第十一条市信用办在归集、使用公共信用信息时,发现信息不完整或不真实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告知信源单位,被告知单位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

5、日内进行核查,并将结果反馈给市信用办。第十二条信源单位之间提供的同一公共信用信息不一致的,由市信用办组织核实。信源单位对核实结果有争议的,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协调小组研究协调处理。第三章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内容第十三条15归集的公共信用信息实行分类管理。按照信息主体分为企业信息、事业单位信息、社会组织信息和个人信息;按照信息属性分为基本信息和提示信息;按照公开程度分为依法公开信息、授权查询信息和行政机关共享信息。第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基本信息包括:(一)登记注册、备案信息;(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

6、四)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年检年审年报的结果;(五)资质等级情况;(六)取得的行政许可情况;(七)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情况;(八)其他依法可以列入的基本信息。前款规定的信息包括登记、变更、注销或者撤销的内容。第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提示信用信息包括:(一)获得县级以上行政机关表彰奖励的信息;(二)获得县级以上行政机关认证认定的信息;(三)拖欠社会保险费和行政事业性费用信息;(四)拖欠、骗取、偷逃税款信息;(五)违法用工、拖欠员工工资等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查处信息;15(六)重大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事故的责任追究信息;(七)行政处

7、罚信息;(八)行政强制信息;(九)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和执行信息;(十)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守信或失信信息。第十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与履职有关的下列信息也列入提示信息:(一)对本单位严重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记录;(二)正在被执行刑罚的记录;(三)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以及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记录;(四)对破产清算负有个人责任,破产清算完结未逾3年的记录;(五)个人负债

8、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记录。前款第(五)项所称的个人负债数额较大的标准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协调小组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予以公布。第十七条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一)个人身份识别信息;15(二)其他依法可以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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