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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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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安全生产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实施“科技兴安”、“人才强安”战略,加强安全生产专家的管理,保障安全生产专家有效地开展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经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核聘任、以独立身份参加我委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专业人员。安全生产专家的劳动关系仍保留在原单位。第三条各有关单位应当支持专家参加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第四条安全生产专家按专业分
2、组,设化工及危险化学品、民爆器材及工程爆破、工贸等三个专业组。第五条安全生产专家管理遵循“统一建库、动态管理、随机抽取、管用分离”的原则。专家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关条件和程序,可实时调整和充实。第二章专家资格管理第六条安全生产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安全生产事业,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廉洁奉公;8(二)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有关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愿意承担且能够胜任安全生产相关工作;(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
3、称,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四)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参与安全生产核查检查、应急技术支持、现场技术指导、事故调查分析等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第七条安全生产专家任期为三年,自每个任期内首次发放专家聘任书及专家证件之日起计算。根据工作需要动态补充进入专家组的专家,任期截止日与当个任期内的其他专家相同。任期届满前,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安排专家换届事宜。第八条安全生产专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予以解聘
4、,解聘情况将书面函告专家及其所在单位并在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门户网站公示,被解聘专家应将聘任书和专家证交回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一)本人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的;(二)专家因身体、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适宜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8(三)本人提出或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发现安全生产专家在任职期间不再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的;(四)无正当理由两次以上不参加指派活动或未完成指派任务的;全年五次以上不参加指派活动或未完成指派任务的;(五)未经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委派或同意,擅自以深圳市经济
5、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安全生产专家名义从事任何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六)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在执行任务中弄虚作假、谋取私利,做出显失公正或虚假的意见和结论的;(七)专家接受指派工作任务后,明知自己与工作任务涉及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应回避而未提出回避的;(八)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或不遵守本办法规定的。第三章职责和义务第九条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开发安全生产专家管理信息系统;(二)维护或委托符合一定条件的组织机构维护安全生产专家管理信息系统;(三)管理或委托符合一定条件的组织机构管理安全
6、生产专家成员相关事宜;(四)制定专家聘任条件;8(五)审核专家资格,承办符合条件的专家的聘任、发证、解聘相关工作;(六)对参加安全生产工作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专家进行处理;(七)其他与专家管理和服务有关的事宜。第十条安全生产专家在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的领导下执行工作任务,对工作任务承担责任。安全生产专家的主要工作职责如下:(一)参与安全生产领域重大课题的专题调研,为安全生产立法和重大决策提供技术支撑和决策意见;(二)参与安全生产标准、规范、规划、规章、政策的研究、论证和制修订工作;(三)参与安全生产现
7、场核查、技术审查、专项检查、执法监察、应急处置等工作,提出专业意见;(四)参与有关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治、重大危险源的监管以及重大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五)必要时参与事故调查,为事故性质认定、原因分析、责任界定提供技术支持;(六)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第十一条专家接受聘任后,应当遵守以下规定:8(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科学态度,深入细致开展工作,如实反映情况,对出具的专家意见负责;(二)坚持学习和掌握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
8、标准和相关政策,熟悉掌握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动态和发展趋势;(三)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以及涉及的商业秘密;(四)敢于坚持原则,排除干扰,抵制不正之风;(五)执行工作任务时,专家应遵守廉政纪律和回避制度。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信息系统未识别出需回避的情形,专家在接受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后,发现自己与涉及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六)专家接受工作任务后,应准时到达集合地点,公正客观的开展工作;(七)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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