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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善意取得制度正当性的运用——以一起冒名出售房屋案为分析对象论文》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论善意取得制度正当性的运用——以一起冒名出售房屋案为分析对象论文关键词:不动产/冒名处分/善意取得/焦点笔谈内容提要:善意取得制度是非依法律行为引起物权变动的重要类型。自《物权法》明确规定善意取得制度(第106条、第107条)以来,实践中相关案例频频出现,不乏一些复杂疑难案例。针对实践中一起冒名出售房屋案,《判解研究》(2009年第2辑)特邀多位著名法学家和青年学者,就《物权法》视野下不动产的善意取得若干问题进行深入讨论,涉及到善意取得的诸多具体理论和实践问题。现将这些讨论陆续登出,以供参考和交流。本篇为博士生熊
2、丙万的《论善意取得制度正当性的运用》。案情回顾一起冒名出售房屋案2006年5月,某市居民张焕购买了该市东方家园小区的一套住宅.freelicsandtheNegotiablityofGoods,JouralofLegalStudies,9(3),569-592(1980).6本文作者曾在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博士生沙龙上就“赃物善意取得问题”作主题发言,王轶教授在点评中提出了该见解。详见“博士生沙龙: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载中国民商法律网《国联民商法网刊》2008年第12期。7熊丙万:《论赃物的善意取得及其回复请求
3、权》,载《法律科学》2008年第2期;8SeeMorgold,Inc.v.Keeler,891F.Supp.1361,1366-67(N.D.Cal.1995).Oneofthetent.NumismaticSoc'y,49Cal.Rptr.2d784,789(Ct.App.1996).10日我妻荣:《新订物权法》,罗丽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222页。11传统著述多以动产为善意取得的分析对象,基于所有人自己意思而丧失占有的物被学理上称为“占有委托物”。12参见柳经纬:《社会转型时期中国民法学的基本任务
4、》,载《法学》2008年第10期。13占有脱离物是与占有委托物相对应的概念,其是指非基于原权利人自己的意思而丧失占有的物。此概念主要强调原权利人缺乏对风险的预测与控制能力,主观上也没有可责性。在外延上,学界有两种不同的划分标准:一种观点认为,占有脱离物限于盗赃物、遗失物等情形,但不包括诈骗、敲诈勒索、贪污、行贿等情形下,因为,与盗赃不同,被诈骗人、被勒索人、行贿人等原权利人对财产的移转,以及对移转后“引起不真实权利外观”的风险是有控制力的,因此,这些非盗赃物不属于占有脱离物的范畴,而属于占有委托物。另一种观点认为
5、,诈骗等情形下的赃物也属于占有脱离物,只不过,其属于占有脱离物中的特殊类型。本文认为,第一种观点更为合理,因为其以原权利人对丧失占有的意志力为划分标准,直接与善意取得制度的正当性相联系,而后者以无权处分人取得占有的手段是否为犯罪为标准,不能直接对善意取得制度的判断产生影响。不过,尽管我们说赃物可以按照诈骗、盗窃等犯罪方式作区分,但这并不是绝对的,因为在某个具体罪名下,也可以分为如果具体情形,甚至存在一些例外。因此,占有脱离物与占有委托物的区分还是应当坚持权利人对风险的预测和控制能力为核心判断标准。14SeeWei
6、nbergHaroldR,SalesLaicsandtheNegotiablityofGoods,JouralofLegalStudies,9(3),569-592(1980).15施文泼:《善意取得制度的经济分析》,载《江苏社会科学》,2008年第1期。16《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
7、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17笔者曾对第107条的扩大适用、回复请求权、货币等特殊动产的善意取得规则作过阐述,参见熊丙万:《论赃物的善意取得及其回复请求权》,载《法律科学》2009第2期;熊丙万:《论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实践需求——以追赃实践面临的困惑为视角》,载《延安大学学报》2009年第2期。18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11页。19朱广新:《论物权法上的权利推定》,载《法律科学》2009年第3期,第10
8、4页。20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著:《物权法立法背景与观点全集》,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43页以下。21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修订版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38页以下;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03页以下。22熊丙万:《论赃物的善意取得及其回复请求权》,载《法律科学》2009年第2期;熊丙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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