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与我国涉外税法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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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TO与我国涉外税法的完善内容摘要:94税制改革之后,我国涉外税制随着市场经济发展逐渐出现一些问题,世贸组织的加入,国民待遇原则,反补贴及透明度原则的规定对我国涉外税利无疑又是新的挑战。本文从现行税制中内外资企业税负及优惠不同,依据税法基本原则,针对WTO基本原则,提出税制改革的完善建议,以期促进我国涉外税法的改进和完善。关键词:世贸组织国民待遇税法效率原则税法公平原则税收优惠1991年7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将原来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合并,统一了涉外企业所得税。以后历经93、94两次改革

2、统一了个人所得税及内外企业的工商流转税作到了公平税负、鼓励竞争,逐渐形成了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的税收分配机制,以上三种税种构成现行我国涉外税制的主要框架,税制改革之后,涉外税收规模急剧扩大,94-99年6年涉外税收收入累计为5607.84亿元,相当于84-99年16年累计税收收入的618528亿元的90.66%。随着市场经济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经济迅速增长,对外贸易逐渐融入国际经贸一体化的经济环境之中,外商投资企业工业产值占全国工业总产值的比重逐年大幅度增长,内资企业所得部绝对额尽管也有所增加,位增加的幅度有限,94-98年平均递

3、增率只有4.54%,大大低于周期各项税收收入17.53%的平均增长速度,而外商投资企业占各项税收收的比重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由1991年0.3%,上升到1998年的17.6%,上升了17.3个百分点,平均年递增率达87.86%,是这一时期我国增长最快的税种,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绝对优势地位已经被动摇。到2002年我国全年完成税收收入(除了关税、农业税)17004亿元,其中所得税换算成可比口径后,中央级收入完成10393亿元,涉外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已经成为税收增长的亮点。2002年度外商所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继续保持多年来最快增长态

4、势,完成616亿元,比去年增长20.5%增收105亿元。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94税制改革,以流转税为主,流转税特别是增值税得到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使企业所得税比例相对下降,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各收优惠政策过多,企业所得税制存在较大问题,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公平税负,促进平等竞争已成为税制改革的必然趋势。WTO作为多边经贸组织,它并不直接对成员国的税收法律进行干预,由于贸易与税收有密切关系,加入WTO后对中国税收的影响,会通过贸易这个纽带传递到中国税制变革上。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主权国家的税收越来越具有国际化的趋势,一国的税法在

5、顺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必然主动或被动地进行调整,我国涉外税法也不可避免的要对WTO规则作出回应。一、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及弊端(一)我国现行涉外税制存在的问题及缺陷1、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在费用列支标准,税前扣除项目及资产的税务处理方面规定的不同。(1)坏帐准备内资企业按照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计提,外资企业逐年按年末放款余额(不包括银行斥借)或者年末应收款项,应收票据的余额,按不超过3%的比例计提。(2)业务招待费内资企业按行业和规模分类分档管理,统一分为二档,计提依据为销售收入净额或

6、营业收入。外资企业按行业分两类。每类中再分为二档,工商企业计提依据为销售净额,服务业计提依据为业务收入。(3)计税工资,福利费内资企业按照计税工资规定标准列支,计税工资的列支标准自2000年起为800元,个别地区确需高于该限额的,应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定。“三费”分别按计税工资总额的2%,14%和1.5计提。外资企业列支的工资和福利费,应当报送其支付标准和所依据的文件及有关资料,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据实列支。(4)坏帐损失确认年限内资企业债务人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3年,确认为坏帐,外资企业债务人未履行

7、偿债义务超过2年,确认为坏帐。(5)固定资产净残值率内资企业固定资产残值比率在原价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情况特殊需调整比例的,应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外资企业固定资产残值率应不低于原价的10%,需要少留或不留残值的,须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6)投资收益内资企业对股息征税,外资企业对股息免税。以上差别政策的实施直接影响企业税基的确定,内资企业政策普遍严于外资企业,对内资企业形成不公平待遇。2、所得税优惠政策设计不合理外资企业享有的与内资企业同样的名义所得率(33%),但外资企业适用的33%的税率中包括3%的地主所得税,为了吸引外资

8、,大部分地区都是免征的,同时,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近几年来,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实际负担率约为8%-9%,远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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