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法院释明的实证分析——以释明范围为中心的考察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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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中法院释明的实证分析——以释明范围为中心的考察论文case,最后访问日期为2010年4月28日。9该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10在理论上,可将释明大体分为消极释明与积极释明。前者是指,当事人作出的诉讼请求或主张存在不明确、矛盾或存有缺陷时法院促使对此补正的释明;后者是指,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或主张与案件事实不符或当事人没有提出适当的诉讼请求和主张时,法院要求当事人修改或补充的释明。参见[日]松本博之、上野泰男:《民事诉讼法》(第五版),弘文堂2008年版,第117页。11参见厦门市

2、中级人民法院、厦门大学法学院联合课题组:《厦门市两级法院执行〈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情况的调研报告》,载《法律适用》2003年第4期。12参见武胜建、叶新火:《从阐明看法官诉讼请求变更告知义务》,载《法学》2003年第3期。13参见[日]中野贞一郎:《过失与推认》,弘文堂1988年版,第254页。14参见陈荣宗、林庆苗:《民事诉讼法》(中),台北三民书局2006年版,第538页。15[德]鲁道夫瓦塞尔曼:《从辩论主义到合作主义》,载[德]米夏埃尔施蒂尔纳编:《德国民事诉讼法学文萃》,赵秀举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80页。16前引10,松本博之、上野

3、泰男书,第131页。17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著:《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28页。18[日]波多野雅子:《诉讼当事人视域中的民事诉讼》,日本法律文化社2006年版,第223页。19参见[日]金子文六:《释明权(释明义务)行使的标准》,载[日]竹内久雄:《民事诉讼的法理》,敬文堂1965年版,第264-265页。20参见前引18,第224页。21依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1月26日发布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42条的规定,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评议、讨论案件的情况属于工作秘密,如果泄露将会受到记过以至开除等纪律处分。2

4、2参见黄国昌:《民事诉讼理论之新展开》,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7页。23在民事诉讼中,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常常交错在一起。当事人所提出的事实往往并非纯粹的事实,而是受到一定法律观点支配的事实,亦即法律构成要件事实。因此,法律观点指出义务与释明义务之间主要是侧重点有所不同,二者并无质的差异,也可以将前者视为法律适用层面的释明。有关法律观点指出义务的释明,参见熊跃敏:《民事诉讼中法院的法律观点指出义务:法理、规则与判例》,载《中国法学》2008年第4期。24[日]高桥宏志:《民事诉讼法:制度与理论的深层分析》,林剑锋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67页。25参见前

5、引15,[德]米夏埃尔施蒂尔纳书,第379页。26参见前引24,第363页。27参见前引15,[德]米夏埃尔施蒂尔纳书,第380页。28[日]伊藤真:《民事诉讼法》,有斐阁2000年版,第266页。29许士宦:《程序保障与阐明义务》,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3版,第432页。30参见尹腊梅:《抗辩权的法官释明问题》,载《比较法研究》2006年第5期。31参见[日]石田秀博:《关于释明权行使的界限》,载《法政研究》2004年第2期。32参见[英]阿德里安AS朱克曼:《危机中的司法/正义:民事程序的比较维度》,载阿德里安AS朱克曼主编:《危机中的民事司法——民事诉讼程序

6、的比较视角》,傅郁林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版,第4页。33前引15,[德]米夏埃尔施蒂尔纳书,第371页。34[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增补本),王亚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9页。35前引15,[德]米夏埃尔施蒂尔纳书,第373页。36参见前引18,第244页。37参见前引15,[德]米夏埃尔施蒂尔纳书,第368页。38[日]奈良次郎:《新民事诉讼法围绕释明权的若干问题》,载《判例时报》1614号。39参见刘学在:《民事诉讼辩论原则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版,第218页。40参见史长青:《法官阐明界限的理论与实证分析

7、》,载《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4期。41参见前引24,第358页。42参见[日]杉浦智绍:《关于释明义务范围的考察》,载《法学论集》1966年第2期。43[美]史蒂文苏本、玛格瑞特(绮剑)伍:《美国民事诉讼的真谛——从历史、文化、实务的视角》,蔡彦敏等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60页。44参见前引13,第204页。45参见[日]斋藤秀夫、小室直人、西村宏一、林屋礼二:《注解民事诉讼法》,第一法规出版社1991版,第376页。46参见前引2,第316页。47参见前引18,第219页。48参见[日]新堂幸司:《特别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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