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洗钱的形式演进:成因与对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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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officialsandstate-ooneylaunderingininsuranceindustryisstillserious.Insuranceindustryshouldperfectlaakeimplementingmeasures,setupinformationplatform,perfectorganizationsystemandincentivemechanismandcooperateedtoavoidlossininsuranceindustryfrommoneylaunder

3、ing.Keyinsurance;anti-moneylaundering;anti-laundering近年来,随着银行业反洗钱力度的不断加大,利用银行系统洗钱的风险越来越高,洗钱者于是开始将保险产品作为其新的洗钱工具。由于国内保险业恢复的时间较短,尽管保持了20多年的快速发展,市场依然很不成熟,突出表现为无序竞争和监管乏力。此外,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外部环境也不理想。首先是法制不健全,不法竞争盛行;其次是国有(或集体)资产所有者缺位,经营者受不到有效约束;再次是部分官员掌管着大量的资源,拥有不受约束的权

4、力;最后市场经济体制虽已建立,但监管能力却并不具备。我国保险业在这种背景下全面对外开放,必将被国内外洗钱者利用。保险洗钱的危害很大。它助长犯罪行为,扰乱经济秩序,威胁金融安全,破坏社会稳定,损害我国形象,必须坚决予以打击。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我国政府及时将保险业反洗钱纳入到整体反洗钱战略中并不断加大工作力度。2002年国务院批准建立了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现由央行牵头主管反洗钱工作。2003年又批准建立了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与反洗局并列为央行的两大部门。在政府的推动和行业的努力下,我国保险业反

5、洗钱工作虽已取得很大的成绩,但离既定的目标仍有差距。一、保险洗钱的主要形式1.利用团体寿险洗钱。团体寿险是法人利用保险洗钱的主要工具,国际组织如FATF和IAIS都很关注,国内学者的分析研究也较多,但往往将洗钱与受贿、逃税、避税、违反财务纪律等相混淆,有必要加以厘清。笔者认为,根据利用团险目的的不同,团险洗钱可分为以下四种,只有前两种因突破了国家(即国有企业股东或集体企业股东的代理人)的工薪限额,属于洗钱;后两种在国家的工薪限额内,应分别属于国家鼓励的行为、避税、逃税及违反财务纪律的行为。第一种,少数企

6、业领导或全体职工私分国有、集体资产的洗钱。前者不让职工知情,后者让职工知情并间接地获得其同意,但两者都属于用保险的方式贪污国有资产,是将贪污和洗钱合二为一,都要避免股东知情。在第一类中,投保企业将巨额保费分散到员工名下,以单位的名义购买团险,但通常只有几位负责人知情。保单生效后,投保企业就“长险短做”,要求退保,保险公司将退还的保费汇入企业领导的个人账户。在保监会加强了对团险退保的监管后,就又多了一个环节,即“团险个做”。投保企业在保单生效后以“无力缴费”等为由,要求将团险改为个险,然后再要求退保,保费

7、进入领导的个人账户。在第二类中,企业先以单位的名义为全体职工购买团体保险,然后退保,退还的保费存入职工的个人账户,由其自行支取。根据《反洗钱法》的规定,这两类都属于上游犯罪为“贪污贿赂犯罪”的洗钱行为。不过前者是少数领导贪污,后者是集体贪污。第二种,企业以“团购”的方式为职工购买个人保险,即“个险团做”。多以“职工出小头,企业出大头”的方式间接地获得职工的同意。由企业收集职工的个人资料及由其填好的投保单,然后“代扣”应由职工缴纳的保费,最后以“团购”的方式为职工购买个人保险。这种为职工“团购”个人保险的

8、方式既获得了职工的同意,也绕开了保监会的监管。尽管领导可能得大头,职工只能得小头,但内讧的可能性很小。只要它突破了国家的工薪限额就应属于贪污国有资产的洗钱行为。第三种,购买企业年金、避税或逃税行为。第一类是购买企业年金。为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国家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为职工购买补充商业养老保险,保费在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计入成本在税前列支。显然,只要企业支付的保费在4%以内,不仅合法,国家还免税鼓励。超过4%的部分只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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