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局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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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局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财务收支管理,规范财务报销审批手续,严肃财经纪律,完善会计核算,加强会计监督,制止开具虚假发票公款报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报销审批手续的若干规定》,以及其他相关财经纪律、财务制度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局财会工作在局领导下,按照《会计法》规定的程序,结合《莆田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实施会计委派制试点方案的通知》(莆政[2000]综112号)文件精神,由财务总监和财务负责人共同负责本单位的财会工作。第三条财会人员应严格执行财务有关规定,正确应用会计科目,各项收入要及时

2、上缴,账目处理要做到日清月结,不得过月。月底的账目必须账账、账表、账实相符。出纳备用金最多不得超过500元,并入保险柜保管。非特殊情况会计必须在下月10日前出具当月的财务状况报表,报局长、财务总监和财务负责人。第四条对不真实、不合法或报销手续不完整的报销凭证,财务总监和财务负责人有权拒绝办理报销或按有关规定予以纠正。第五条严格遵守人行结算制度和规定,收支凭证必须真实填写款项的来源和用途,不得巧立名目,弄虚作假,逃避监督,不得向任何单位、个人转借账户或代存、代领现金。第六条各项其他应付款要定期核对,弄清原因及时处理,年终前尽量清理完毕。各项其他应收款应及时清欠。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办理的各项其他

3、应收款,应按报销程序逐级审批,并由经办人负责及时办理结算。事项办完后,跨年度未结算的财务部门可在其工资中扣回,或不予办理其他会计事项。第七条局、处科室组织的各项收入应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先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收费,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做到应收尽收。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各项收入应及时上缴、入账,不得坐支。特殊情况下自行收取的罚没款必须在24小时内缴入银行专用账户。严禁收入不解缴、不入账或私设小金库。建立票据领用核销制度,经审验的缴销清单和票据按照国家会计档案规定保管。收取养路费、运管费的票据保管使用、核销,由运管处确定专人负责。局、处各科室其他对外往来款项需使用票据时,应使用局财务

4、统一从财政购买的省、市财政部门印制的有效票据,不得自制或外购收款收据对外收费。第八条局、处所有支出实行局长一支笔审批制度。第九条局召开各种会议需要费用支出的,主办科室应事先编制《会议费预算表》(格式附后),经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局长审批。报销会议费支出应附会议通知文件、参加人员签到单、会议费预算审批表、会议结算清单和会议费的发票,凡超出审批标准的会议费,不得报销。培训办班参照执行。第十条公务接待应事先按照《公务接待审批单》(格式附后)的内容和要求,由承担接待的科室确定专人负责,一次一单认真填写,送局(处)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局长审批。特殊情况可先接待,后补办手续。经办人员报销接待费支出时应附正

5、式发票和《公务接待审批单》以及各项接待费用结算清单,凡超出审批标准的接待费,不得报销公务接待费每半年由局监察室、审计科予以复核、抽查;每年度随同决算报表报送有关部门。第十一条日常办公用品由局(处)办公室统一购买,实行领用登记制度。设备、材料、物资采购开支在200元以上的实行申请购买制度。购买科室须事前填制《莆田市交通局物品申购单》,由局(处)办公室主任审核,局长审批后交财务部门安排资金办理。一次性采购超过1000元的需由局采购小组两人以上(含两人)组织采购。单项一次性开支在1万元以上的必须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报销时必须附按发票规定的品名、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内容开具的发票。购置物

6、品涉及控办或政府采购制度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机动车维修应事先编制审批单,经车辆管理人员和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主管(分管)领导审批。报销车辆维修费用时应附修理厂家的正式发票、机动车维修审批单和修理厂家的维修明细结算清单。办公室要建立车辆耗油、耗材登记簿,实行车辆维修、配件供应、加油定点制度,具体按照《甫田市交通局机关公务车辆使用管理规定》执行。每年实行车辆保险招投标一次。第十三条局、处机关人员出差和外出培训、学习须凭上级或有关部门正式文件或通知,并填制《工作人员出差五定审批单》(格式附后),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长审批出差人员按审批标准乘坐交通工具,报销培训费、考察费超出文件通知和局长审批标准

7、范围的费用自理。在职学历再教育费用报销按上级有关规规定定执行。出差人员报销差旅费时,必须附上级有关部门正式文件或通知、《工作人员出差五定审批单》,凡没有住宿发票的不得报销伙食补助和交通费补贴(当日来回往返除外)。各类旅行社开具的发票不得作为学习、培训、考察、调研等活动的报销凭据。出差人员市内出差的,原则上一个月报销一次,最迟不超过一个季度,市外出差非特殊情况应于任务完成后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否则财务部门不予受理。第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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