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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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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奥地利宪法和宪法法院简介 一、奥地利宪法概况 第一次世界大战中奥匈帝国解体后,奥地利共和国宣告成立。1920年10月,奥地利议会通过奥地利联邦宪法,1925年和1929年,奥地利议会两次修改宪法。1934年极右势力上台后,该宪法被废除。1938年3月,法西斯德国吞并奥地利。1945年4月,奥地利临时政府宣布重建奥地利共和国,尔后宣布1920年宪法及其后两个修正案继续有效。此后,该宪法沿用至今并进行过若干次较大的修改。 根据宪法规定,奥地利是联邦制共和国,实行三权分立。议会由国民议会和联邦议会两
2、院组成,共同行使国家立法权。联邦总统由普选产生,任期6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总统一般任命议会多数党领袖为联邦总理,并根据总理的提名任命其他政府成员。政府对国民议会负责。国民议会下设审计院,对行政机关实行监督。国家设宪法法院维护宪法和法律。奥地利公民参加国民议会选举和总统选举的投票是强制性的,无合法理由不得回避投票。政党的地位纳入宪法体制:议员和总统的候选人均由政党提出,参加竞选的政党可派其代表进入各级选举委员会;宪法修正案、弹劾总统案以及某些普通法案,在议会通过后还需交付公民复决。20万选民或3个
3、州各一半选民联名,可以提出立法动议。议会通过的法案,须呈总统签署,由总理公布。 修改宪法的程序为:1/3的国民议会议员或1/3的联邦议会议员联名,可以提出宪法修正案。国民议会至少过半数议员出席且获出席议员2/3多数票,才能通过宪法性法律或宪法性条款(在普通法律内的)。国民议会通过后提交联邦议院,议会两院相继通过后,还必须交付公民投票,获有效票的过半数赞成始为通过。 二、奥地利宪法法院 奥地利宪法第六章为宪法保护与行政保护,该章第二节对宪法法院作了专门规定。此外,1953年还颁布了《奥地利
4、宪法法院法》,对宪法法院组织和工作程序的细则作出规定。 (一)奥地利宪法法院的设立和组成 奥地利宪法法院最早是1920年在宪法学家凯尔森的倡导和主持下设立的,凯尔森本人即为宪法法院的法官之一,并一直任职至1929年。奥地利宪法法院开创了世界宪法法院制度的先河。1938年3月,德国入侵奥地利后,宪法法院被禁止活动,1945年后宪法法院得以重建。 根据宪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宪法法院由1位院长、1位副院长、12位法官及6位候补法官组成。正副院长、6位法官和3位候补法官由内阁提名,总统任命;其余6名法
5、官和3名候补法官,由国民议会提出一份包括3名法官和两名候补法官的候选人名单,联邦议会提出一份包括3名法官和一名候补法官的候选人名单,并且每个职位应有3名候选人,由总统从中遴选任命。宪法法院院长、副院长、法官和候补法官,均须具备修完法学和政治学专业课程的学历,并担任要求上述学历的专业职务至少满10年。宪法法院法官任职至70周岁。 为了降低政治压力和政党对宪法法院法官的影响,宪法禁止宪法法院法官兼任国会议员或其他政府官职,任何政党的雇员或工作人员也不得被任命为宪法法院法官。正副院长不得在其就职前的4年内
6、,担任国会议员或者政府职务。此外,宪法要求有3名正式法官和两名候补法官的人选应当居住在首都维也纳之外,以平衡各方利益。实践中,一般还要求法官中有适当女性名额。 (二)奥地利宪法法院的权限 奥地利宪法法院履行的权限主要包括: 1.违宪立法审查权 对联邦或州的立法,以及有关行政命令,经以下主体提出审查请求,宪法法院行使违宪立法审查权: (1)各州政府或1/3国民议会议员可以针对联邦法律向宪法法院提出审查请求。 (2)联邦政府可以对各州立法,向宪法法院提出审查请求。 (3)各州政府可以对联邦政
7、府的行政命令,向宪法法院提出审查请求。 (4)公民等私法主体可以直接提出审查请求。公民等私法主体若认为其权利直接受到法律或行政命令的侵犯,可以针对涉嫌规范性法律文件向宪法法院提出审查请求。必须特别注意的是,在这类案件中私权利必须是直接被法律或行政命令所侵犯。如果是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通过适用法律或行政命令作出的具体判决或行政行为侵犯了私法权益,那么,个人必须先针对该判决或行为,提起相应的赔偿诉讼或行政诉讼,而不能直接要求宪法法院作出裁判。 (5)行政法院、最高法院或任何上诉法院在其进行案件审理的过程
8、中,如果发现所适用的法律有违宪之嫌,则该法院必须将相关宪法争议移送宪法法院审理;如果涉案规范性法律文件是行政命令,则任何法院都有义务移送宪法争议,要求宪法法院进行审理。另外,无论是上述何种情况,在宪法法院未就宪法争议作出裁判前,原诉讼程序暂时中止,待宪法裁判作出后继续进行。 2.国家条约审查权 宪法法院可以针对国家条约的合法性作出裁决。凡被宪法法院宣布为违法或违宪法的国家条约,除宪法法院规定该国家条约可继续执行的限期以外,自负责其执行的机关公布宪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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