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带凶器盗窃应作为盗窃罪从重处罚情节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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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携带凶器盗窃应作为盗窃罪从重处罚情节论文.freelm,长1.5m的钢筋,到段某家中入室行窃,被被害人发现后,周为逃避抓捕,持钢筋朝段头部猛砸,致其颅骨凹陷性骨折,构成重伤。(三)、案件数量逐年增加,成为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人民人身财产安全的重要犯罪行为之一携带凶器盗窃案件近年来有逐年上升的趋势,在刑事犯罪中的比例逐渐增大。具统计,2001年至2003年邓州市检察院共批捕此类案件169案人,2001年16案、2002年20案、2003年26案,2003年的案件数分别比2002年和2001年增加了30%、62%。其中在公共场所作案的共46案,所携带的工具以匕首、尖刀、铁锤

2、等为主,杀伤力大,作案时间多选在晚间,地点在人流量大的地点;在交通工具上作案的有52案,所携带的工具主要有管制刀具,钢筋棍、刀片等,所选的车辆以长途客车为主,地点多选在车行至偏远地带时;入室行窃作案的共63案,所携带的工具多为剪钳、匕首、钢筋棍、撬棍、尖刀等为主,上述犯罪中团伙作案的达36%以上,如卢某等8人抢劫案,卢等8人自2000年5月份以来,先后多次于夜间到西安至十堰的公共汽车上,携带匕首、刀片等凶器,趁旅客熟睡之机进行盗窃,稍遇反抗即拳脚相加,用匕首威胁,先后盗窃9000余元,转化为抢劫犯罪共3次,严重影响了长途司机和旅客的人身财产安全,危害了沿线长途客运安全

3、。三、携带凶器盗窃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于一般盗窃犯罪,应依照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从重处罚携带凶器盗窃作案的社会危害性大于一般的盗窃犯罪。首先,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盗窃和抢劫的双重故意。对实现犯罪目的的手段采取放任态度,首先采用秘密窃取手段,如果被失主发觉、遭到反抗或抓捕,就使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胁。其次,是潜在的社会危害性大。行为人主观上有使用暴力的间接故意,客观上已为实施暴力作好准备。即在实施盗窃以前,已为抢劫犯罪准备好了工具,这种工具实际具有双重性质和用途,既可以作为盗窃作案工具又可以作抢劫的凶器,一旦实施犯罪中遇到反抗或抓捕就极易转化为抢劫,其对社会的潜在危害性就大。其三是

4、盗窃案件转化为抢劫的案件数量不断增加。此种犯罪行为的数量不断增加,带来的社会不安定因素增大,社会危害面由此增大。携带凶器盗窃的不法分子的主观恶性,对社会的潜在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均大于一般的盗窃犯罪。但因为客观上未出现其预测到的危险而未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故不应定性为抢劫。仍应按照盗窃罪定罪处罚,但依照“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故应作为盗窃罪的从重情节予以处罚。四、刑法对携带凶器盗窃犯罪和一般盗窃犯罪的处罚未作区别,司法实践中对携带凶器盗窃的处罚与一般盗窃犯罪相同,违背了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实践中,盗窃罪出现了新特点和新情况,犯罪频发,手段不断升级,已成为危害社会治

5、安稳定的突出问题。但目前,《刑法》对盗窃罪的处罚仅以犯罪数额为标准,只在处以死刑方面规定了两种情形: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和盗窃珍贵文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中对携带凶器盗窃等手段严重的盗窃犯罪并未作专门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仅对盗窃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按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却对携带凶器盗窃但未使用暴力未以暴力相威胁的作处从重处罚的规定。实践中,对于包括携带凶器盗窃的一些手段严重的犯罪行为和一般盗窃犯罪在处罚量刑方面没有差别。由于没有明文的规定,携带凶器盗窃的社会危害性在执法中被忽视,量刑上没有差距,违背了

6、“罪刑相适应”原则。五、对携带凶器盗窃犯罪行为从重处罚的立法设想建议在刑法原有规定的基础上,将携带凶器盗窃作为盗窃罪的特殊情节,从重处罚。一是建议以修改法律条文的方式对《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进行修改,专列一项,规定:携带凶器盗窃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二是人大、高法或高检以有效司法解释的形式,将携带凶器盗窃作为从重处罚情节中的一项。六、几点司法建议实践中应把握执法的界限。不能将所有携带作案工具实施盗窃的行为都作为严重情节,从重处罚,应严格把握适用的限度。一是对“凶器”的把握。所谓凶器是指能够使人产生心理畏惧,具有一定杀伤力的器具。例如枪支、刀具等明显用于杀伤的器械,或者

7、如菜刀、水果刀、铁锤、铁棍等明显意图用作杀伤后盾的日常器械。但不应包括一些不能直接产生危害或者杀伤力不大不足以使人产生畏惧心理的器械,如茶杯、撬门用的信用卡、大头针、短细绳等。二是对携带凶器盗窃的处罚仍应坚持犯罪的数额标准,在达到相应犯罪数额的基础上,在此量刑档次的规定内从重处罚。三是对于实施了盗窃行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的,可按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直接定抢劫处罚。实践中,对于携带凶器盗窃的犯罪嫌疑人被失主发觉后,犯罪嫌疑人将凶器外露对被害人实施精神强制的,起到了威胁的作用。对于这种情况,笔者认为,也应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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