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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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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英美刑法之因果关系概述论文.freelatecause)。何谓近因,在制定法上没有确定的定义,近因是判例法中的概念,因此有关近因的定义就按各案事实确定。而美国模范刑法典认为,如果结果的发生不是太离谱或者太意外以致于与行为人的责任或行为的严重性无关,那么行为就是危害结果的近因。该方法在凶杀案中的应用就是“一年零一天”规则,即,如果被害人在被告人行为后一年之后死亡,那么就不能判被告人有罪。从某种意义上说,近因说掺和着政策因素,在认定法律因果关系时,考虑进了政策考虑事项。有关近因说在英美刑法中要注意两个
2、问题。其一,是意图中的危害类型发生,以及意图中的方式大致发生,但是被害人不是意图中的对象;其二,是意图危害的一般类型发生并对意图中的被害人实施,但是以非意图中的方式发生。前者,经常与“犯意转移”说产生“瓜葛”。所谓“犯意转移”是指,意图中的被害人与实际的被害人不是同一人,即,发生错位,而被告人的原有意图转移到了实际被害人身上。例如,甲想并且去杀乙,但结果杀了丙。依据犯意转移说,甲仍旧有谋杀的罪责,而不是误杀。而从因果关系来看,甲的杀害行为确实是丙死亡的原因。后者,如果非意图中的危害方式是完全奇异并
3、且不可预见的,那么就没责任。这里是因为危害方式的奇异与不可预见从而否定了近因的存在。但如果近因是直接原因,那么如下事项可能不否定近因:1、危害类型稍有差异,但是一般危害类型发生;2、结构稍微不同,但是一般危害类型发生;3、先前存在的弱点,如被害人更容易受伤或死亡(如血友病患者);4、惊吓与压力,如被害人患有心脏病,因被告人抢劫致使被害人死亡。以上事项虽然在客观上与主观意图有所偏差,甚至于完全没有料到,但是就因果关系而言,显然成立。因为因果关系不考虑主观方面。有关英美刑法中之因果关系不可忽略的部分是
4、有关介入行为是否打破因果链的问题。介入行为,拉丁文是“NovusActusInterveniens”,英译为“anactwhichbreaksthechainofcausation”,即,打破因果链的行为。依据介入行为与被告人行为之间的联系,可将介入行为分为附属的介入行为和独立的介入行为。所谓附属的介入行为是指没有被告人的行为就不会发生的行为,最典型地是,医疗。而独立行为则指即使没有被告人的行为也会发生的行为,但与被告人的行为合并才造成危害结果的。附属介入行为一般不打破因果链,只有在既不可预见又是
5、反常的情况下才打破因果链。而独立介入行为更可能打破因果链,只要行为是不可预见的就行。根据介入行为实施的主体或事件发生的原因,可以将介入行为分为第三者的行为与被害人的行为,以及不可抗力。所谓第三者的行为是指被告人与被害人以外的人实施的对引起危害结果有作用的行为。首先,是第三者的自由自愿行为。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行为人在“自由,故意以及已知的”状态下实施引起危害结果的行为,因此其为自己行为的结果负责。即,第三者的自由自愿行为打破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害人的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链。其次,第三者的合法行为不打破因果链
6、,如由于第三者没有刑事责任能力,作为“无辜代理者”引起了被害人的死亡;第三者没有犯罪心理,他在实施行为时并未意识到自己正在引起危害;有辩护理由,如第三者有正当理由实施行为。最后,是医疗措施。如前所述,医疗措施是附属的介入行为,因此一般情况下不打破因果链。只有在既不可预见又反常的情况下打破因果链。因此差劲的医疗措施不是被告人的辩护理由,虽然,医院或医生的不恰当措施可能提供辩护理由。但这种不恰当的措施“使原先的仅成历史时才可以说死亡不是来自原先的伤口。”易言之,只有在措施明显错误并且原先的行为不再是危
7、害的实质作用原因时医疗措施才打破因果链。被害人的行为可能打破因果链,包括作为与不作为。在被害人自己的行为有助于自己死亡的案件中,法律不情愿的承认被害人的行为打破的因果关系链。被害人为躲避被告人的攻击时使自己受伤的情况下更是如此。但是,如果被害人的行为是合理可预见的,那么就不打破因果链。“当然如果被害人所做的是如此‘愚蠢’,……或如此意外,以致特定的攻击者事实上没有预见而且没有一个理性人可以被期望预见它,那么它仅是十分间接以及非真正意义上的攻击结果,事实上它是由被害人的不能合理预见且打破攻击与伤害或
8、受伤之间的因果关系链的自愿行为偶然引起的。”在此,预见是指理性的一般人是否会预见到,而不是被告人是否预见到。刑法对不作为极不情愿归责,因此刑法一般也不承认被害人的不作为打破因果链。在英美刑法中最有名的案例是Blaue案。在该案中被害人被刺伤并被要求输血。但她是耶和华见证会成员,因宗教原因拒绝输血。不久后她就死了。如果输血,她就不会死。但是这被认为被害人的不作为不是引起死亡的原因,而是被告人的行为。因此被告人为死亡负责。但是这是否合理呢?换言之,被告人是否应为被害人的固执己见负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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