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海关进口货物价格预审核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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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郑州海关进口货物价格预审核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提高通关效率,保证海关正确审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进口货物价格预审核(以下简称预审价),是指经企业申请,货物进口地海关在货物实际申报进口前对其完税价格进行审核,货物实际申报进口时,海关按照预审价确定的完税价格计征税款。第三条郑州海关关税处负责本关区的预审价工作(以下简称预审价部门)第四条适用A类、AA类管理的企业可以向预审价部门申请预审价。第五条预审价范围包括:进口货物

2、单项货值10万美元以上的商品、本关区重点税源商品(铁矿砂及其精矿、铅矿砂及其精矿、大豆、机动车辆零部件、内燃发动机、精炼铜、氧化铝、锌矿砂及其精矿、半导体器件、化学木浆等)。第六条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内销保税货物、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以及废旧货物不适用本规定。第七条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企业、进口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商品的,可以在货物实际申报进口之前至少15个工作日,书面向货物进口地海关预审价部门提交预审价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进口货物价格预审核申请单》(以下简称《预审价申请单》见附件1),每一份《预审价申请单》仅对应一项进口货物;(二)进口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复印件;(三)结算

3、方式为信用证的,应提供已正式对外开立的信用证复印件(经银行确认);(四)反映交易过程的业务函电、价格行情以及商品技术、品质资料等;(五)反映成交价格完整性、真实性的相关贸易单证资料。第八条预审价部门受理预审价申请,应视情形进行处置:(一)不符合预审价条件的,不予受理;(二)预审价申请资料不完备且无法证实其成交价格的,应告知申请人补充,申请人未补充提交的,应终止该次预审价程序;(三)预审价申请材料齐全且进口货物成交价格符合国际市场价格行情,定价方式符合贸易惯例的,应做出预审价结论,并制发《进口货物价格预审核决定书》(以下简称《预审价决定书》见附件2);(四)经审核认为企业申请价格不符合成交价

4、格有关规定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预审价部门应出具《进口货物价格预审核告知书》(见附件3),通知企业按照正常报关程序申报进口。第九条申请企业应当对申请内容和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海关应当依法保守申请企业的商品秘密。第十条预审价部门应按照《审价办法》及相关管理规定对企业申请提交预审价的商品价格(以下简称申请价格)进行审核。《预审价决定书》仅对申请企业本次申请的货物有效。《预审价决定书》的有效期限为90天,特殊情况,经海关同意可以再延长30天。长期合同进口货物的《预审价决定书》有效期由海关按照合同履行期限确定。第十一条在海关预审价申请审核期间或作出预审价结论后,预审价申请中内容发生变

5、更的,企业应当立即向预审价部门书面说明理由,并重新提出预审价申请。第十二条预审价结论撤销时,有关货物尚未申报进口的,预审价部门可以接受企业重新提出的预审价申请;有关货物已经申报进口且已按照预审价确定的完税价格计征税款的,预审价部门应当重新审查确定货物的完税价格,审单部门和现场海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已经征收的税款进行调整并办理相应的退补税手续。第十三条预审价结论经撤销的,或者《预审价决定书》有效期届满的,《预审价决定书》自动失效。第十四条企业经预审价申请获得预审价部门出具的《预审价决定书》的,应当在货物实际申报进口时,在报关单备注栏内填报《预审价决定书》编号,并随附《预审价决定书》复印件及进

6、口申报所需的各项资料。第十五条审单部门和现场海关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审核货物实际进口情况与《预审价决定书》有关内容的一致性,经审核无误的,按照预审价确定的完税价格计征税款。审单部门和现场海关审核发现货物实际进口情况与《预审价决定书》有关内容不一致的,应当通知预审价部门,并按照《审价办法》及相关管理规定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第十六条企业在货物申报和进口过程中违反海关管理规定的,海关依法按照相关规定处理。第十七条本暂行规定实施中,有关规定与总署规章、规定不符的,按总署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本暂行规定由郑州海关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暂行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附件1进口货物价格预审核申

7、请单编号:货物情况中文品名英文品名商品编码规格型号买方成交单位地址企业编码企业类别电话联系人收货单位电话联系人卖方生产厂商成交外商成交情况合同号合同总价合同总量签约日期单价进口数量货物成交价格的说明说明买卖双方之间的关系、交易条件、费用状况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声明:本企业对申请书各项填报内容及所附单证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愿意提供与海关预审价有关的其他任何资料或单证,如有不实,海关按有关规定处理。填报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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