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被害人犯罪非犯罪化处理的宪法学审视——从“马尧海案”说起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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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被害人犯罪非犯罪化处理的宪法学审视——从“马尧海案”说起论文关键词:聚众淫乱罪;无被害人犯罪;自我决定权;比例原则;司法能动内容提要:“马尧海案”本身及其由其所引发的巨大争议,使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我国刑法所规定的“聚众淫乱罪”。从刑法学角度分析,基于刑法的谦抑性,无被害人犯罪应当非罪化;从宪法学角度分析,公民享有自我决定权,对于公民权利的限制必须符合宪法意义上的比例原则。私密性的聚众淫乱行为如果被入罪,即属于无被害人犯罪。这侵害了公民的自我决定权,不符合宪法意义上的比例原则。“马尧海案”启示我们2010/0408/nel2010年4月16日访问。3参见20100521/n

2、272256458.shtml2010年5月21日访问。4舒圣祥:《“换妻”案:首先要尊重法律才谈得上完善法律》,载《法制日报》2010年5月21日刊。5黄京平、陈鹏展:《无被害人犯罪非犯罪化研究》,载《江海学刊》2006年第4期。6参见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776页。7这里并不强调淫乱行为一定发生在公共场所,即使在公众场所,但是无人看到,也不能认定为公然性淫乱。参见蓝小林:《聚众淫乱罪的立法评价及完善》,《滁州学院学报》2009年4月,第11卷,第2期。8参见蓝小林:《聚众淫乱罪的立法评价及完善》,载《滁州学院学报》2009年4月,第11卷,第2期

3、。9参见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776页。10王思海:《无被害人犯罪与未成年人保护》,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02年第2期。11参见黄京平、陈鹏展:《无被害人犯罪非犯罪化研究》,载《江海学刊》2006年第4期。12参见彭勃:《“无被害人犯罪研究”——以刑法谦抑性为视角》,载《法商研究》2006年第1期。13据笔者所掌握的材料,最早提及非犯罪化思想的应该是《法学译丛》1981年第1期上的一篇文章,此时距“无被害人犯罪”概念的提出已经过去了16年。参见德汉斯·海因里希·耶施克:《世界性刑法改革运动概要》,何天贵译,载《法学译丛》1981年第1期,第18页。

4、14日森下忠:《犯罪者处遇》,白绿铉等译,中国纺织出版社1994年版,第165页。转引自游伟、谢锡美:《非犯罪化思想的现实背景和理论基础》,载《犯罪研究》2002年第3期。15张明楷:《论刑法的谦抑性》,载《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5年第4期。16参见日大谷实:《刑事政策学》,黎宏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86页。17以聚众淫乱行为为例,李银河教授曾在其博客中提到,目前国内某些专门的“换偶”网站,注册人数动辄几十万。加上其他私密的聚众淫乱行为,可想而知,此类行为的数量有多么巨大。具体情况请参见2010/0408/nel4、20100521/n27225645

5、8.shtml5、s/blog_473d53360100hy6q.htmlTA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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