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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残疾辅助器具费用的确定与更换来源:琴剑:日期:2008-11-20关于残疾辅助器具费用的确定与更换2000年6月29日,李某驾驶摩托车左转弯时未开转向灯,与同向行驶的无证、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无号牌摩托车的闫某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闫某无证、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无号牌摩托车,在超越前方的车辆时,未确保安全,以致发生事故,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驾驶摩托车转弯时,未开转向灯,发生事故,应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之伤经市公安局鉴定,左下肢残疾达五级伤残。李某与闫某就赔偿数额无法达成一致,诉至法院。赔偿的焦点在于李某装假肤的费用
2、。李某提出了某假肢公司出具的进口假肢的安装和更换费用的证明,主张安装假肢为12万元,每两年更换一次,一次两万元,李某现在29岁,更换至75岁,因此假肢费用一共是58万元。而被告闫某提出反对,认为残疾赔偿金里面已经包含了李某将来生活的费用,不需要再用假肢了,而且提出的假肢费用明显过高,完全背离了我国的国情。法院经审理,部分驳回了李某关于假肢的费用主张,而根据法院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假肢费用意见确定了假肢费用。根据上述案例,随着社会的发展,在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自然人人身受到侵害的案例,其中不乏因侵害行为而导致身体残疾,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情形,由
3、此就产生了残疾辅助器具的使用、费用的确定、更换的问题。笔者结合多年的研究和实践,对此问题谈谈自己的一点看法。一、残疾辅助器具费用的概述残疾辅助器具费用,是指当事人因遭受人身侵害造成残疾,为了补偿当事人丧失或受损的身体功能,恢复部分生活自理能力,根据受害人的残疾情况和实际需要而配备的一些辅助器具所需的费用。残疾辅助器具费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32条中有明确规定,但对此问题并非是在该解释中首次规定。早在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在第36条就已经规定对残疾用具费进行赔偿
4、,并在第37条明确了赔偿标准,即“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2002年9月1日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对住院残疾用具费赔偿也作了规定,即“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残疾辅助器具主要包括:1、肢残者用的支辅器,假肢及其零部件,假眼、假鼻、内脏拖带、矫形器、矫形鞋、非机动助行器、代步工具(不包括汽车、摩托车)、生活自助具、特殊卫生用品;2、视力残疾者使用的盲仗、导盲镜、助视器、盲人阅读器;3、语言、听力残疾者使用的语言训
5、练器、助听器;4、智力残疾者使用的行为训练器、生活能力训练用品。对于遭受侵害的自然人来说,因健康权遭受侵害,身体受到残疾的,残疾程度越重,残疾受害人越可能需要上述残疾辅助器具进行辅助,而且由此产生的这种费用给受害人带来的损失与侵害行为具有相当因果关系。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填补损害的功能,对于受害人的这种损失应当进行赔偿,以填补受害人的损失,而且受害人也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提出该项请求。当事人要求残疾辅助器具费用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第32条、第33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
6、的规定。二、残疾辅助器具费用的赔偿依据、标准、更换周期、赔偿期限1、残疾辅助器具费用的赔偿依据司法实践中,涉及残疾辅助器具费用的案件主要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第26条: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依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第32条:超过确定的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辅助器具费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配制辅助器具,人民法院应
7、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第33条: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应当一次性给付。《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2、残疾辅助器具费用的赔偿标准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公布之前,《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残疾辅助器具的赔偿以普及型器具的费用为标准,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8、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采用的是国产普通型器具费用标准。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制定中,民政部门认为,假肢安装因人而异,选用的产品零部件也不同;“普及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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