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消费者界定的另一种解释——兼与梁彗星先生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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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消费者界定的另一种解释——兼与梁彗星先生商榷  《人民法院报》2001年3月29日刊登了梁慧星先生的一篇文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解释与适用》,作为民法学界的大师,此文对当前消法第49条适用中的一些争议问题作出了自己的回答,并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机关刊物上发表,可以说对司法实践起到了一定的指引作用。文章虽短,但梁先生论证严密,说理透彻,可谓透射着理性的光芒。然而对于消费者的界定,这个最有争议的问题,梁先生却寥寥数语,一个“经验法则”草草了事,很难令包括笔者在内的读者信服。  一、梁氏的论证及缺陷  梁先生在文中是这样论证的:首先他以购买商品的目的(为生活消费需

2、要)作为界定消费者的标准;其次他又承认目的存在于人的心中,如果购买者不自认,法官将无法判断;最后他告诉大家判断的方法是凭一般人的社会生活经验,即所谓“经验法则”。举个例子来说,按一般人的社会生活经验,一次购买、使用一部手机足矣,如果一次购买六、七部手机,硬说是“为生活消费需要”,就不符合一般人的社会生活经验;法官如果采纳原告的说辞,认定是“为生活消费需要”的目的,就显然违反“经验法则”。  消费者这个概念因“王海打假”等一系列“知假买假”案而在实务界和理论界引起了很大的争议。争议的焦点就是“知假买假”者是否为消费者,从而决定了能否适用消法第49条所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

3、度。梁先生是根据民法解释学的一条重要原则即文义解释来界定消费者的。消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据此,梁先生认为无论如何解释消费者,都不得超越“为生活消费需要”的目的来进行解释,否则就不能适用消法第49条。同时梁先生认为对“知假买假”者也应给予激励,但不能通过适用消法第49条,而可以通过建立举报奖励制度来鼓励这些“知假买假”者对经营者的欺诈行为进行监督。梁先生严格按照法律条文的本意来解释消费者是符合法制原则的,可以说这些论述是令笔者信服的。但梁先生在论述判断购买者是不是“为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时,所运用的“经验法

4、则”实在令笔者不敢苟同。我认为他在文义解释原则的支配下,对消费者的界定陷入了死胡同。  二、笔者的解释  上文中对梁先生关于运用“经验法则”的方法来判断购买者是否为消费者已有论述。这种方法的核心就是根据购买者购买商品的数量进行判定,我认为这种方法失之偏颇,缺乏科学性。首先运用这种方法的数量界限很难确定。根据梁先生的观点购买一件、两件同种商品是消费者,购买六件、七件就不是,也许他多买几件是为了送人、收藏,这都有可能,再追问一下,购买三件、四件是不是消费者呢?所以这种数量界限的无法确定就给法官留下了过大的自由裁量权,不利于法制的统一。另外仅仅根据购买商品的数量来认定消费

5、者,可能使真正的消费者得不到消法第49条的保护,这对这部分消费者是很不公平的。而且如果购买者只购买一件商品就认定其为消费者,即认为其是“为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也难为人所接受。实际上他可能就是为了双倍索赔而只购买一件,因为他也会运用“经验法则”-买多了,法官不会判给他。所以,从数量上来判断购买者是否为消费者是很不科学的。的确法律上有很多主观性的东西需要根据客观的外在表现来认定,因为主观的目的、动机等是看不见摸不着的,而有时它们又是定案的关键,不得不去考量。但我想这种从客观推断主观的做法必须满足这样一个前提,即这种推断不能使无辜的人遭受不利益。一个真正的消费者只是因为

6、多买了几件同种商品就被认为不是“为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被无情地剥夺了双倍反还请求权,这是法治社会更是私法领域所不能容忍的。  笔者认为梁先生基于文义解释的原则对消费者加以认定,陷入了对其主观购买动机判断上的困境。我想如果进行目的解释就不会碰到判断上的困难。所谓目的解释就是根据一部法律所要达到的效果,所要追求的目标来对其条款进行解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目的就是为了强化对消费者的保护,打击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经营者。如果把“知假买假”者认定为消费者,无疑增加了一支打假力量,从而市场的假冒伪劣商品就会减少,消费者的最终权益得到了保障,这是符合消法之立法目的的。这种

7、解释就不需考虑购买者的主观动机,只要能认定他不是经营者,那么他就是消费者,就可以适用消法第49条,我把这种判断方法称为“排除法则”。梁先生在文中也提到对“知假买假”者适用消法第49条会形成一个既非生产也非销售的所谓“打假行业”,这样会取代广大消费者自己的维权行动,取代负责管理市场,维持市场秩序的国家专门机关的公职行为。我认为梁先生在这里运用“取代”二字也实为不妥。所谓“取代”是指一个事物代替另一个事物,另一个事物不复存在。但想一想,即使形成了“打假专业户”,消费者仍可以根据消法第49条请求双倍赔偿,专门机关仍要履行职责进行打假,何谈“取代”呢?不仅不会“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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