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5号--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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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5号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业务管理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决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制定本备忘录。一、在一个创业板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连续十二个月以上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30%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已满一年之后,每十二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超过该

2、公司已发行股份2%的行为,适用本备忘录。二、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涉及前条所述增持股份行为的,应当在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时将增持情况通知上市公司,并委托上市公司于当日或者次日发布增持股份公告。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告中披露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提供继续增持的承诺函,承诺拟继续增持的具体数量(或数量区间)及比例。若为数量区间的,区间应在合理范围之内。三、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增持人姓名或名称;(二)增持目的;(三)增持方式(如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四

3、)增持期间,说明首笔增持股份事实发生至达到1%时的期间;—3—(五)增持股份数量及比例;(六)增持行为是否存在违反《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的情况说明;(七)拟继续增持股份具体数量(或数量区间)及比例、增持实施条件(如增持股价区间、增持金额的限制、增持期限、是否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等)以及若增持实施条件未达成是否仍继续增持等情况说明(适用拟继续增持的情形);(八)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在公告中承诺,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该公司股份。四、上市公司股东及其

4、一致行动人在委托上市公司披露增持股份公告或增持结果公告时,应提供经其签章确认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具体格式见“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相关事项”)。五、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时,应当参照本备忘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通知上市公司并委托其发布增持股份公告。六、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在全部增持计划完成时或自首次增持事实发生后的十二个月期限届满后及时公告增持情况,并按有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七、上市公司在披露

5、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结果公告时,应当向本所提交经公司董事会盖章确认的《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情况报备表》(具体格式见附表)及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八、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下列期间不得增持该公司股份:(一)公司业绩快报或者定期报告公告前十—3—日内,未发布业绩快报且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定期报告原预约公告日前十日起至最终公告日;(二)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二个交易日内;(三)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二个交易日内。九、上市公司股东

6、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最后一笔增持股份登记过户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十、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连续十二个月以上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拟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的,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以要约收购方式或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后增持该公司股份。十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按本备忘录规定在增持公司股份期间及增持完成后法定期限内,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股价,不得在敏感期买卖股份或进行短线交易,不得减持公司股票,

7、不得违背继续增持的承诺等。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二〇一一年五月五日—3—附表: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情况报备表制表日期:证券代码证券简称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有关资料股东名称股东增持账户名称股东增持账户号码一致行动人名称与现有股东的关系说明一致行动人增持账户名称一致行动人增持账户号码增持前合计持股数量(万股)增持前合计持股比例(%)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增持社会公众股有关情况合计增持股份数量(万股)合计增持比例(%)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增持数量(万股)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增持数量(万股)增持后合计持股数量(万股)增持

8、后合计持股比例(%)首次增持日期最后一笔增持日期实际增持情况与增持计划(包括增持数量、价格等)是否一致增持股份是否存在内幕交易、短线交易、窗口期买卖、未及时披露等违规行为董事会声明本公司董事会受本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委托,向深圳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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