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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8
《嵊泗加快推进海洋捕捞渔民养老保障》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嵊泗县加快推进海洋捕捞渔民养老保障工作方案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海洋捕捞渔民养老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舟政发〔2016〕33号)文件精神,为加快推进我县海洋捕捞渔民养老保障工作,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制定以下工作方案:一、基本原则加快推进我县渔民养老保障工作,重点把握四项基本原则:一要依法行政。遵循“法治”理念和要求,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在现有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框架内解决渔民保障问题,不单独建立渔民养老保险制度。二要分类解决。整合用足现有政策资源,因地制宜,重点解决传统海洋捕捞渔民养老保障问题,并根据不同情况分类解决资金筹集,拓宽资金渠道。三要统筹
2、兼顾。根据现有社保体系,结合我县传统海洋捕捞渔民养老现状,合理把握不同制度、不同参保群体的总体平衡。四要属地负责。对本县渔民养老保障工作负总责,全面落实参保补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积极稳妥做好渔民养老保障工作,确保渔区和谐稳定。11二、目标任务稳步推进各阶段海洋捕捞渔民养老保障工作,及时、准确地核定传统海洋捕捞渔民、非传统海洋捕捞渔民、传统海洋捕捞渔民遗孀身份,并按照“依法行政、分类解决”的原则,于2017年3月底之前顺利集中完成已退休传统捕捞渔民重选缴费档次申报核发和传统渔民遗孀申报认定补贴工作,调整后的待遇从2017年4月1日发放并补发2017年1-3月新老
3、待遇差额部分。2018年3月底前集中完成首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保”)渔民缴费补助申报工作,缴费补助于2018年6月底前发放到位。三、身份确认1.传统海洋捕捞渔民,按舟人社发〔2014〕259号(《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舟山市海洋与渔业局舟山市财政局关于原集体捕捞及相关作业渔民发放生活补贴的指导意见》)文件认定的“原集体捕捞及相关作业捕捞渔民”。2.非传统海洋捕捞渔民,指经海洋与渔业部门认定的从事国内捕捞、远洋作业和水产养殖的舟山籍从业人员,主要指劳动年龄段内的非传统捕捞渔民,也包含非传统捕捞渔民中超过劳动年龄段“职保”延缴人员。3.传统海洋
4、捕捞渔民遗孀,指已亡故的配偶被认定为“原集体捕捞及相关作业捕捞渔民”11,本人未改嫁。遗孀身份认定先由乡镇、社区(村)核实公示,然后报送县海洋与渔业局审核确认盖章,再由县社保中心核定发放。既是原集体捕捞渔民又符合享受遗孀生活补贴条件的人员,按照“自愿选择,只靠一头”的原则,不得叠加享受原集体捕捞渔民和遗孀生活补贴。四、工作步骤(一)前期准备阶段(2016年3月15日-11月25日)1.征求意见建议。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召开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海洋渔业管理人员等各界人士的工作座谈会,与乡镇渔业干部、社区(村)干部、渔民代表等进行面对面沟通交流,掌握基础
5、信息,了解基层诉求,提出方案意见。2.完成数据测算。做好缴费档次调整后新老待遇测算比较,便于群众更加简洁明了地理解政策,更快地作出重新缴费档次选择申报。3.拟定政策方案。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拟定《嵊泗县加快推进海洋捕捞渔民养老保障工作方案》,并提交县委县政府同意。(二)宣传发动阶段(2016年11月25日-12月5日)1.动员部署。由人力社保、海洋与渔业、财政等部门联合下发文件通知及工作方案,县、乡两级相应召开动员会议进行部署安排。112.宣传发动。印制宣传、培训资料和填报表格等,联合相关部门选派工作人员赴各乡镇做好政策宣传,为顺利完成海洋捕捞渔民养老保
6、障工作。并依托华数网络电视平台、乡镇网格化工作走访、设摊等多内容多形式的宣传载体,努力做到参保政策宣传的全覆盖。3.政策培训。根据工作步骤组织各乡镇、社区(村)工作人员参加政策培训。(三)组织实施阶段(2016年12月5日-2018年6月30日)从完成时间截点上将整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分为三个阶段,并部署安排相应的工作任务:1.第一阶段为2016年12月5日-20日,选择一个乡镇或一个社区(村)作为试点率先开展并完成海洋捕捞渔民养老保障工作。要求试点乡镇、社区(村)于12月20日前完成已退休传统捕捞渔民重选缴费档次申报核发和传统渔民遗孀申报认定补贴工作。已退休传统
7、捕捞渔民重选缴费档次补缴的,要在12月20日前将一次性补缴款项存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卡账户内;试点乡镇、社区(村)要在12月20日11前将《舟山市海洋捕捞渔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重选缴费档次申报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根据不同的档次选择分类汇总,并将《审批表》和《汇总表》上交县社保中心;县社保中心根据《审批表》和《汇总表》将补缴款项统一扣缴入库并重新核发待遇。传统渔民遗孀要在12月10日前到申报并填写《原集体捕捞渔民遗孀生活补贴申报核定表》(以下简称《核定表》);试点乡镇、社区(村)要核实汇总,《汇总表》在乡镇、社区(村)公示7天,并在12
8、月20日前将《核定表》、《汇总表》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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