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施工监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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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路施工监理制度公路施工监理制度1989年4只24日交通部工程管理司[89]工公字131号发第一章总则笫一条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制度,是公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提高投资效益和施工管理水平的有效措施。为了建立我国公路建设的监理制度,确立公路工程建设领域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新秩序,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施工监理是指由独立的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或派遣,对工程建设的质量、投资、工期等进行全面的监督与管理。第三条实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的依据是按照国家法令,建设法规以及有关的技术规范、标准依法成立的工程承包合同。第四条凡政府投资、集资以及利用外资实行招标或承包的公路新、改建工程建设项0,都应

2、委托或派遣监理单位实施施工监理。笫五条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单位的主管机关为交通部及各地公路交通基本建设主管部门。第六条为保证施工监理的进行,监理组织应具备与工程任务相适合的组织机构、人员和检测设备。各级主管部门应加强领导,采取措施,确保监理单位独立,公正地行使监理职权。第七条在本暂行办法中,“业主”是指施工合同中的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是指施工监理单位在施工合同中群体或个人的通称;“承包人”是指施工合同屮的承建单位。第二章监理组织第八条监理单位必须是由建设单位委托或派遣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咨询公司、监理公司、勘测设计、科学研究单位及有条件的政府监督(监理)部门;也可以是具有承担与工程规模相应的监

3、理能力的独立单位。第九条监理单位接受建设单位委托或派遣后,应与建设单位签订监理合同或协议,按合同规定的权力和责任,独立、公正地为建设项0管理服务。第十条监理单位在取得监理业务后,应依照工程规模、难易程度等因素,建立完善的现场监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认真履行合同所规定的职责。在通常情况下,毎一合同应派一名驻地监理工程师,建立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其人员应按建设工程项0和工序,设立分项0监理工程师、试验工程师,并配备监理员、试验员、合同管理等专业人员及有关行政人员。第十一条监理人员构成,根据监理工程的种类及能对施工进行有效控制为原则进行配备。(1)监理人员构成一般应包括路基、路面、桥梁、

4、材料、试验、计量、计划及合同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一定比例的行政,文书人员。(2)驻地监理工程师必须具有高级工程师技术职务,各类专业(项H)监理工程师必须具存工程师技术职务、测量、试验、旁站等现场监理员必须具有初级技术职务或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第十二条监理人员的数额应根据工程的规模、投资、工期、复杂程度、自然条件、设计深度、施工方法等因素并结合工程实际加以确定;按年计划完成投资,每西万元为0.8〜1.0人;按道路工程每公里应不少于1.O人。第十三条除承包单位有完善的实验室及试验检验设备,以对工程施工过程全面系统地检验测试外,驻地监理工程师一般要拥有一个独立的中心实验室及主要检测设备。第十叫条施

5、工监理需配备测量、试验、通讯、交通等工具设备及现场办公、住宿等设施,其数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这些设备和设施,一般应由承包人提供。并在招标文件或承包合同屮列明,竣工后归业主所有;也可以根据监理合同由业主提供或监理单位自备。第十五条监理服务费,应根据委托或派遣方式、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工期长短以及承建单位为监理人员提供工作和生活设施及服务的程度等不同因素伞面考虑,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通过所签订的监理合同或协议确定,一般应控制在工程造价的1.5%以内。第三章职责与权力第十六条业主与监理工程师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监理工程师与承包人之间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监理工程师依据监理合同,独立、公正地行

6、使监理职权,对业主和承包人均具有约束力;业主对工程施工的任何决定,必须通过监理工程师,并符合合同规定;承包人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必须接受监理工程师的监督与管理,任何与实施施工承包合同有关的施工活动,都必须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并符合合同规定。第十七条监理工程师在计划管理方面的职责:(1)审批承包人在开工之前提交的施工组织计划、总施工进度计划,现金流动计划以及在施工阶段提交的各种详细计划和变更计划。(2)在施工过程中检查和监督计划的实施,当工程在任何时候施工进度过慢,可以指令承包人调整修改计划,以使计划符合实际和合同要求。(3)定期向业主报告工程进度情况,当施工进度会导致合同工期严重延误时,有责任提

7、出屮止施工执行详细报告,供业主采取措施或做出决定。第十八条监理工程师在质量控制方面的职责:(1)向承包人书面给定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参考标高,现场检查并验收施工放线。(2)在开工前和施工过程屮,检查用于工程的任何材料和机械设备,对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材料或设备,有权拒绝进入工地和投入使用。(1)签发各项工程的开工通知,必要时指令承包人暂时停止工程或任何部分工程。(2)对承包人的检验测试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有权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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