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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8
《济南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济南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加强和规范城乡规划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和空间资源,保证城乡规划实施,根据《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济南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第三条【实施要求】本规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市政府有关部门与各区、镇(乡)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第四条【适用原则】实施城乡规划管理应以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为直接依据,尚无经批准的城乡规划或者城乡规划未明确有关内容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执行
2、。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对有关城乡规划管理事项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理确定。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五条【用地性质分类】城市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对用地性质按照以中类为主、大类与小类为辅的分类方式进行规划管理。第六条【用地性质确定】建设用地的规划性质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未经审批的,应参考其规划成果并考虑用地的兼容性,结合规划策划研究确定。第七条【用地范围确定】建设用地的规划范围一般包括项目建设用地和市政建设用地。前款所称41项目建设用地是指直接用于项目规划
3、建设的用地,其范围应根据市政规划条件,结合项目建设需求和用地现状具体确定;市政建设用地是指规划范围内城市道路、河道、绿化带、高压走廊等的规划控制用地。第八条【用地规模控制】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成片开发建设的原则,不宜零星插建。第九条【用地强制性指标】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地块的用地性质、容积率等指标为强制性规划指标,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因城市规划调整、重大项目实施以及公共利益需要等原因确需变更强制性规划指标的,应按程序报市政府审定。第十条【用地适建性】根据建设用地类别,结合项目实际建设需求,允许在用地内适建其他相关类型的建设工程,但不得改变建
4、设用地的规划性质。第二节 建筑容量第十一条【控制内容与原则】建筑容量的控制内容包括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中心城范围内一般地区根据建设项目的区位、用地性质、用地规模、建筑高度等因素,按相应标准对建筑容量进行控制。第十二条【控制指标】居住用地的地上容积率、建筑密度不宜超出表一规定的控制上限值;商业金融及办公用地的地上容积率、建筑密度不宜超出表二规定的控制上限值;工业用地根据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及有关规定对容积率和建筑密度进行控制;仓储用地参照工业用地进行控制。同一建设项目内有不同规划性质的用地的,应根据其规划性质划定不同类型用地,分别计算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居住用地、商业金
5、融用地和办公用地的地下容积率根据市政、停车等设施的建设需要进行控制。表一居住用地的地上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参考值S<3ha3ha≤S<20haS≥20ha容积率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密度居住用地1—3层0.8535%0.832%0.7530%4—6层1.728%1.627%1.526%7—11层2.425%2.325%2.225%12—18层3.020%2.820%2.620%≥19层3.620%3.318%3.018%41备注:1、S-用地面积(ha)。2、建筑层数计算:从建筑室内地坪正负零开始计算第一层至建筑屋顶。顶部跃层及高度低于2.2米的夹层及设备层不计算建筑层数
6、。表二商业金融及办公用地的地上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参考值S<3haS≥3ha容积率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密度商业金融及办公类用地H≤15m1.850%1.645%15m<H≤24m2.745%2.540%24m<H≤50m4.540%3.635%50m<H≤100m6.035%5.030%H>100m8.030%6.030%备注:1、S-用地面积(ha),H-建筑高度(m)。2、建筑高度计算:由室内地坪正负零算至算至檐口顶面或女儿墙顶面。第十三条【特殊项目的指标】居住类项目中的拆迁安置用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类型的项目,其地上容积率、建筑密度指标可在表一及表二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市级商
7、业中心、地区级商业中心、城市标志性地段等特殊功能区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其地上容积率、建筑密度参照本规定在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确定。第三节地下公共空间规划管理第十四条【概念】本规定所称地下公共空间,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市政道路、广场、绿地、车站等公共用地地表以下以及其他各类建设用地与地表垂直深度超过15米的空间。第十五条【开发利用原则】地下公共空间的开发利用应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积极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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