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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保密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证公司正常经营管理秩序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秘密是关系公司权利和权益,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且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非专利技术和技术信息。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等。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等等
2、。 第三条公司各部门员工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接触到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特别是中高层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财务人员、销售人员、资料管理员等对保守公司秘密负有特别的责任。 第四条公司保密工作,实行既确保秘密又便于工作的方针。 第五条对保护公司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部门或职员实行奖励。第六条公司保密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领导责任制。总经理是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各部门经理是本部门保密第一责任人。公司的保密日常管理工作由办公室负责。第二章保密范围和密级确定第七条公司秘密包括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下列秘密事项:1、公
3、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 3、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及可行性报告,重要会议记录; 4、公司财务预算,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5、公司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6、公司员工人事档案,薪资待遇,劳务性收入及资料; 7、其他经公司确定为应保密的事项。一般性决定,决策,通告,行政管理资料等内部文件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八条 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应当依据本制度规定标明密级,并确定保密期限,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第三章保密措施 第九条属
4、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办公室委托专人执行;采用电脑技术存取、处理、传递的公司秘密由电脑使用者负责保密。 第十条对于密级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1、非经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及特别授权人员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2、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3、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第十一条属于公司秘密的设备或商业机密,由公司指定的专门部门负责,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第十二条 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秘密事项的,应当事先经总经理批准
5、。第十三条具有属于公司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主办方应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1、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2、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对参加涉及密级事项会议的人员予以指定; 3、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管理会议文件; 4、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第十四条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合作、代理、交易合同或协议,均需设置“保密条款”,对合同对方增设保密义务。“保密条款”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明示合同所涉及的需要保密的商业秘密范围;二、合同对方以及合同对方的任何员工、代理人均受保密条款的约束;三、受约束的保密义务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
6、,不可将商业秘密透露给任何第三方或用于合同目的以外的用途;四、受约束的保密义务人不可将含有保密信息的资料、文件、实物等携带出保密区域;五、保密义务人不可在对外接受访问或者与任何第三方交流时涉及合同规定的商业秘密内容;六、不相关的员工不可接触或了解商业秘密;七、保密信息应当在合同终止后交还;八、保密期限在合同终止后仍然保持有效;九、违反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明确的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不准在私人书信和通讯中泄露公司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不准通过其他方式传递公司秘密。 第十六条公司员工发现公司秘密已经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
7、总经理或相关领导,由其及时做出处理。第四章责任与处罚 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给予警告并予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1、泄露公司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2、违反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 3、已泄露公司秘密但采取补救措施的。 第十八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并罚款五千元并酌情赔偿公司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失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1、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2、违反本制度规定,为他人获取利益,出卖公司秘密的;3、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第五章
8、保密合同与竞业禁止第十九条本制度规定的泄密是指下列行为之一:一、使公司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二、使公司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