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澳门刑法犯罪构成中的故意与过失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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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地与澳门刑法犯罪构成中的故意与过失之比较内地与澳门刑法犯罪构成中的故意与过失之比较一、故.L.意  犯罪故意,作为体现行为人主观恶性的最重要心态,自古便受到统治者的重视。早在夏朝,统治者便规定了宥过无大,刑故无小《尚书大禹谟》的量刑原则,意为对于过失犯罪,后果再严重也可以从宽处理;而对于故意犯罪,后果再轻微也要处以刑罚。西周司法官也认为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不可不杀。《尚书康诰》,意为行为人犯了轻罪,如果是故意的,并且一贯如此,就不能不予以刑杀。[1]到晋代已确定了论罪务本其心的定罪量刑原则,意为定罪量刑一定要考察行为人的主观意图。[2]随着刑法理论的发展,犯罪论体系逐步确立,犯罪故意

2、作为犯罪主观要件之一,在犯罪构成体系中确定了不可动摇的地位。特别是在注重刑罚个别化的现代,作为行为人主观恶性集中体现的犯罪故意心态,尤其受到重视。  中国内地刑法与澳门地区刑法,可以说在法律文化传统上同源而在法律制度的发展上分流。两者同属中华法系,无疑都受到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浸染。同时,两岸刑法的制定都借鉴了现代外国刑法的体例和模式,两岸刑法中关于犯罪故意的规定亦莫能外。但两者直接借鉴的主要对象又不相同。澳门地区刑法关于犯罪故意的规定,主要是参考了德、日刑法典;中国内地刑法关于犯罪故意的规定,主要是参考了苏俄刑法典。德、日刑法典是大陆法系的典型,苏俄刑法典是社会主义法系的代表,两者各有千秋

3、。中国内地刑法与澳门地区刑法在犯罪故意的规定上同样各具特色。  1、故意的概念  澳门1996《刑法典》第十三条规定:一、行为时明知事实符合一罪状,而有意使该事实发生者,为故意。二、行为时明知行为之必然结果系使符合一罪状之事实发生者亦为故意。三、明知行为人之后果系可能使符合一罪状之事实发生,而该行为人行为时系接受该事实之发生者,亦为故意。  内地刑法没有直接规定犯罪故意的概念,只是在刑法第14条规定了什么是故意犯罪。《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是故意犯罪。可见,大陆刑法典也通过故意犯罪的定义来揭示了故意这一主观心态的法

4、律内涵。  2、故意的内容  一般来说,故意包括认知因素与意志因素两项内容。在这一点上,澳门与内地刑法界的认识比较一致。  (1)认知因素  澳门刑法理论将认知因素概括为知的要件,强调行为人对犯罪事实有明确的认识,即行为人必须对全部构成犯罪的事实都有认识才具备故意。其认知内容主要包括:主体、行为、行为之时期、行为之情节、行为之客体、行为之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联络关系及其他法定事实。强调对犯罪事实的认知。  内地刑法认为对自己行为结果的明知是认知因素的核心内容。《刑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对自己行为危害社会结果的明知。内地学者一般认为犯罪故意应当认识的因素包括:行为性质、行为客体(行为对象)、

5、行为结果、行为与结果间的因果关系,法律规定的其他事实(如禁猎区、禁猎期等)。此外在一些特殊的犯罪中还必须要求犯罪人对某些情况的明知,如窝赃罪中对赃物的认知等。总的来说,内地刑法对认识因素强调对危害社会结果的认知。  (2)意志因素  犯罪故意中的意志因素主要指行为人对其行为必然或可能导致危害社会结果的希望或放任的心理态度。它是犯罪人主观恶性的决定因素。  澳门刑法理论将意志因素概括为意的要件,其含义是行为人对已经认识的犯罪事实有使其发生的决意。进一步说,行为人对犯罪事实有明知或预见,有使其发生或任其发生的意思。根据《澳门刑法典》规定,故意可分为三种类型:澳门刑法规定的犯罪故意也是从认识因素

6、与意志因素两方面进行界定的。值得注意的是,澳门的刑法学者把故意分成直接故意,必然故意和未必故意三种类型:  (1)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事实符合一罪状,并有意使该事实发生的心理态度。(2)必然故意,指行为人明知符合一罪状之事实必然发生,而使之发生的心理态度。(3)未必故意,指行为人明知符合一罪状之事实可能发生,并接受该事实发生的心理状态。  内地刑法犯罪故意中的意志因素是行为人在明知自己行为的危害结果的基础上,决定实施这种行为的主观心态,即希望与放任。希望是犯罪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抱积极追求的态度,即犯罪人积极实施一系列的犯罪活动来实现其犯罪目的。放任是行为人不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但也不明确表

7、现出确实不希望甚至阻止其发生,而是有意纵容其发生。希望与放任这两种意志因素体现了直接故意犯罪与间接故意犯罪之间主观恶性的差别。  3、比较  综上所述,根据内地、澳门的刑法规定,其共同点在于:  ①故意种类大体相同。都把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②故意的构成要素相同,即都以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为构成故意犯罪的要素。    但不同点也是显而易见的:  ①在故意种类上存在差异。澳门刑法除了规定直接故意和未必故意外,还有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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