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眩晕和突发性昏厥的疾病,无妨碍起重作业的其它疾病和生理缺陷。2 培训、考核、发证 2.1 培训 a. 由省、地、市劳动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培训; b. 企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组织培训; c. 专业(技工)学校培训; d. 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 2.2 考核 a. 培训期满,由省、地、市劳动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按照本标准规定进行考核。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及格后,再进行实际操作考试; b. 安全技术理论实际操作考试均为百分制,各六十分及格。 2.3 发证 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试均及格者,还须在实际驾驶的起重机上实习一至三个月,确认
4、操作熟练者,由省、地、市劳动部门核发本机种操作证,方准独立操作。 2.4 轮胎起重机和兼作起重作业的汽车起重机司机,除按规定考取驾驶执照外,还必须按本标准培训、考核、发证。 2.5 本标准未包括的起重机司机,由企业主管部门参照本标准进行培训、考核、发证。3 复审 3.1 取得操作证的起重机司机,由考核发证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每二年进行一次复审。 3.2 复审内容 a. 体格检查; b. 复试本机种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 c. 检查违章操作和事故情况。 3.3 复审不合格者,可在二个月内再进行一次复审,仍不合格者,收缴操作证。凡未经复审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