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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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卫政法发(2006)2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医学科学院,全国卫生标准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部机关有关司局:   为加强卫生标准工作程序化和规范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卫生标准实施,我部对现行《卫生标准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该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实施,卫生部1981年3月26日发布的《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卫生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2、则 第一条为加强卫生标准工作程序化和规范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卫生标准质量,促进卫生标准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卫生标准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卫生标准是指为实施国家卫生法律法规和有关卫生政策,保护人体健康,在预防医学和临床医学研究与实践的基础上,对涉及人体健康和医疗卫生服务事项制定的各类技术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卫生标准工作是指:10(一)编制中长期卫生标准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二)卫生标准制修订;(三)卫生标准复审;(四)卫生标准解释;(五)其他卫生标准工作。第

3、四条  对下列事项应制定卫生标准:(一)食品、化妆品、生活饮用水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消毒产品、卫生防护用品,其他各种与健康相关或含有毒有害因素产品的卫生及相关技术要求;上述产品生产、包装、贮存、运输、销售和使用过程中的卫生技术要求;(二)职业活动、职业病防治的卫生技术要求;(三)生活环境、工作场所、学校和公共场所的卫生技术要求;(四)卫生与健康评价的技术规程与方法;(五)卫生信息技术要求;(六)与疾病预防控制有关的卫生技术要求;(七)与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和安全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有关的卫生技术要求;(八

4、)与血液的采集、制备、临床应用过程及与血液安全有关的卫生技术要求;(九)与保证卫生技术要求相配套的检测检验方法和评价方法;(十)其他与保护国民健康相关的卫生技术要求。第五条 卫生标准按适用范围可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原则上,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卫生技术要求,应制定国家卫生标准;对需要在全国卫生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制定行业卫生标准;对局部地区适用的卫生技术要求,应制定地方卫生标准。10第六条 卫生标准按实施性质可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

5、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第七条在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卫生标准管理工作由卫生部负责,在部长领导下,实行归口管理,分工负责。卫生部设立全国卫生标准委员会,作为卫生部领导下的卫生标准技术管理和咨询组织。全国卫生标准委员会由卫生标准管理委员会和各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组成。卫生部卫生政策法规司作为全国卫生标准管理委员会秘书处归口管理卫生标准工作,负责组织卫生标准的制修订及相关管理工作。卫生部相关业务司局会同各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负责相关专业领域卫生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协

6、助卫生部卫生政策法规司组织开展卫生标准审查、卫生标准制修订、重大理论问题研究、卫生标准宣传贯彻等工作。各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依据《全国卫生标准委员会章程》确定的职责开展工作。第八条 卫生部负责组织卫生标准的宣传贯彻与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卫生标准的宣传贯彻与实施。第九条 卫生标准制修订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并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和卫生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管理。第十条审定发布的卫生标准属科技成果,并作为标准主要起草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依据。第十一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卫

7、生标准工作。 10第二章 卫生标准规划与计划的制定 第十二条卫生部组织制定卫生标准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卫生标准制修订项目应列入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第十三条卫生标准规划(计划)的内容(一)规划(计划)的背景(包括上一规划(计划)期任务完成情况;当前卫生标准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健康对卫生标准的要求等);(二)规划(计划)的指导思想;(三)规划(计划)的主要目标、内容和要求;(四)保障措施;(五)其他重要事宜。第十四条规划(计划)项目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保障公众健康,促进国民经

8、济与社会发展;(二)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卫生政策和方针;(三)适应疾病预防控制、诊疗和卫生监督的需要;(四)具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切实可行;(五)优先安排卫生工作急需的标准及修订项目;(六)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积极采用国际标准;(七)标准项目与相应检验方法宜同步安排。第十五条规划(计划)的具体项目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卫生标准名称;(二)卫生标准制修订的目的、依据和背景材料;(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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