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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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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坦洲镇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和加强我镇农业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促进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指导意见》(中府办〔2015〕73号)、《关于印发中山市农业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农〔2013〕39号)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镇政府下拨的农业产业化资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资金。第二章农业产业化资金第三条资金分配原则(一)自愿申请。(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三)因素分配,公平公正。(四)择优扶持,发挥绩效。-6-第四条
2、扶持对象在坦洲镇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农业生产大户等。第五条资金适用范围及补贴标准(一)资金适用范围1.成功申报为国家级园区(基地)、广东省标准化示范区、广东省名牌产品、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境注册场(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等项目的补贴。2.农产品宣传和推介、农业示范园区建设、休闲农业设施建设、生产管理设施建设等资金补助。(二)补贴标准1.每个成功申报国家级以上项目认证的单位(企业)给予一次性补贴5万元,成功申报省级以上项目认证的单位(企业)给予一次性补贴3万元。2.每个参加市级农业博览会的单位(企业)给予每次补贴0
3、.6万元,参加省级或以上农业博览会的单位(企业)给予每次补贴1万元。3.实施农业产业化项目的单位(企业),按项目实施投入给予50%的补贴,每户最高补贴不超过5万元。第六条申报项目条件和要求1.休闲农业设施类及生产管理设施类的申报必须是当年新增建设项目;-6-2.同一地址(块)在2年内不得重复申报同一项目;3.申报项目能引领区域共同发展,有明显的示范辐射带动作用,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第七条项目申报资料和审批程序(一)项目申报资料1.单位(企业)提出申请,由所在地村(居)委会加盖意见;2.工商登记注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3.申请人或法人代
4、表身份证复印件;4.单位(企业)获得国家级、省级项目认证,参加省级、市级农业博览会,或实施农业产业化项目的证明材料。(二)项目审批程序1.由镇农业和农村工作局组织相关项目专家组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评审,确定扶持对象和扶持金额;2.镇农业和农村工作局加具初步意见;3.镇分管领导审批;4.公示评审结果。第八条项目验收和资金拨付(一)根据项目专家组确定的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及验收结果,按相关程序下拨补贴资金,需提供以下资料:1.资金申报的有关材料;-6-2.租地合同复印件;3.项目相关票据复印件;4.项目专家组确定的项目资金分配方案。(二)已经通过国家级、省级专家组验收
5、项目以及参加农业博览会的申报企业(单位),凭相关文件、通知、奖牌等佐证材料即可获得相应的补贴资金,不需再进行项目验收。第三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资金第九条扶持对象当年评定备案的镇级家庭农场、本镇范围内已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第十条专项资金用途和补贴标准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日常运作支出。补贴标准:评定为镇级备案家庭农场每个一次性补贴2万元;农民专业合作社补贴标准为每个成员3000元,每个专业合作社补贴上限3万元。本办法施行期间只能申请奖补资金一次。第十一条申报单位应提交的材料(一)镇级备案家庭农场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
6、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6-3.镇级家庭农场公布通知。(二)农民专业合作社1.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第十二条申报和审批程序(一)申请单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二)由镇农业和农村工作局组织相关项目专家组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评审,确定扶持对象和扶持金额;(三)镇农业和农村工作局加具初步意见;(四)镇分管领导审批;(五)公示评审结果。第四章附则第十三条根据项目评审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聘请第三方专家组评审工作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在“农业产业化”项目资金中列支。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7年7月8日起施行,时间2年。公开方式
7、:主动公开-6-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6月8日印发-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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