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婚内强奸应否定罪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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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婚内强奸应否定罪的思考[内容提要]:现行中国法律对婚内强奸是否构成犯罪没有明确的规定,法学界争论也很大。本文通过理论界的不同观点进行分析,得出婚内强奸在刑法理论上可以定为强奸罪,但在中国目前的现实条件下所反映出来的问题是复杂的,涉及到社会秩序稳定和追求个体公正的衡平问题,为厘清司法实践中的混乱,最高人民法院应及早出台司法解释。  [关键词]:婚内强奸强奸罪秩序公正司法解释  前言:问题的提出  在我国,虽然法学界就“婚内强奸”问题也有所探讨,但这些理论探讨并未引起社会的足够重视。所谓婚内强奸,按照理论上的阐释,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违

2、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1999年12月24日,上海市青浦区法院在对一起诉讼离婚期间,丈夫违背妻子意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其妻子进行性行为的案件作出了丈夫构成强奸罪的一审判决后,才引起法学界和社会关于“婚内强奸”能否成立的大讨论。然而就在法学界争论正酣之时,2000年的3月23日,四川省南汇县法院对一起类似上海青浦的“婚内强奸”案作出了被告人被指控的罪名不成立的一审判决。  由于我国立法规定的不明确,尤其加之司法实践的不统一,造成的消极后果显而易见——行为人对于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缺乏应有的预期,势必有损法律的权威,造成不应有的混乱。究竟该怎样认识“婚内强

3、奸”问题?不作为强奸罪处理,是否必然导致漠视妇女人权之讥?作为强奸罪处理,是否又有突破罪刑法定原则(该原则的一个重要要求就是立法的明确性)之嫌?是否会与即将出台的新的《婚姻法》极有可能规定的同居义务相冲突?所有这一切,都需要在刑法理论上首先给出进一步的回答。  一、关于婚内强奸的理论界的几种评说  目前我国刑法理论界在“婚内强奸”问题上主流的观点是“婚内无奸说”,而认为“婚内强奸”可以成立的只是少部分学者及多数司法实践中人。至于一些学者主张的“区别定性说”(即认为原则上丈夫不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但在对象认识错误、丈夫伙同其他人轮奸其妻、丈夫教唆或帮助他人强奸其妻等情况

4、下可以认定为强奸罪),属于主流的“婚内无奸说”的例外。以下是几种代表学说:  1、全盘否定说认为:丈夫除了教唆、帮助他人强奸妻子,以及误认妻子是其他妇女而强行奸淫的,则构成强奸罪的以外,丈夫强奸妻子的不够成强奸罪。丈夫基于合法婚姻存在这一前提而不能成为强奸犯罪的主体。[1]因为配偶间的自愿性生活己作为婚姻契约中的一个当然组成部分而受到法律认可,只要婚姻契约不解除,性生活的合法性就不容置疑。丈夫与妻子进行性行为,是其在行使自己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作为妻子,有义务应丈夫的要求与其进行性行为。因而,丈夫在当时的情况下虽然采用的手段不当,但不能因此而定其为强奸罪。因为在这种情况

5、下,虽然性行为是‘违背’妻子意志的,但却不属非法。  在我国,从习惯到法律,都没有认定丈夫强迫妻子与其性交构成强奸罪,而且这种事情很难确定,既难于找到证据,又悖于法理民情。此外,还有人从语义学的角度否认婚内强奸的存在。该说认为,构成强奸罪必须具备“强”和“奸”两个条件。众所周知,夫妻之间具有性的权利和性的义务,根本不存在什么“奸”的问题,因为按照有关汉语词典的解释,所谓“奸”,是指奸淫,包括通奸和强奸,亦即非婚姻关系内男女之间不正当的性关系,而夫妻之间的性关系是婚姻关系内男女之间正当的性关系,故婚内无“奸”。全盘否定说可以说是我国刑法学界的主流观点。检察部门似乎也赞同

6、全盘否定说,他们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对丈夫用强制手段与妻子发生性行为不作刑事追究,有利于家庭和社会的稳定,也符合我国国情。”对于多起重大恶性婚内强奸案件,检察部门都未予处理。一向以自己“代表妇女权益”自称的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也认为:丈夫违背妻子意志强行性交,不属于犯罪,只是“违反社会道德”的“不妥当行为”。  2、全盘肯定说则认为:丈夫强奸妻子的构成强奸罪。其理由是,“强奸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即可。丈夫自然也是如此。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是妇女人身权利的重要内容,婚姻法基本原则之一的保护妇女权益的规定,明确指出妇女的合法权益

7、任何人不得侵犯。如果丈夫违背妻子意志,采取强制手段侵犯妻子的性权利,就应以强奸罪论处。”[2]该说仅是极少部分学者的观点,亦未被司法部门所理睬。  3、折衷说认为:“任何极端化的观点都是值得商榷的。我们既不能置夫妻间的婚姻关系于不顾,认为既然我国刑法未把丈夫和妻子排除在强奸罪的行为人、被害人之外,那么丈夫在任何情况下,只要违背了妻子意志而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就构成强奸罪;也不能过分强调夫妻关系却又把夫妻关系等同于性关系,甚至等同于一般的债权关系,遂认为在任何情况下,丈夫违背了妻子意志而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均不构成犯罪。  “拆衷说的结论为:一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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