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250342
大小:77.00 KB
页数:9页
时间:2017-07-14
《巢湖学院精品课程建设与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巢湖学院精品课程建设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院的课程建设工作,深化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改革,促进教学质量和师资队伍水平的提高,根据教育部《关于启动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作精品课程建设工作的通知》(教高字〔2003〕1号)、《国家精品课程建设工作实施办法》(教高字〔2003〕3号)和省厅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巢湖学院院级精品课程项目,省级和国家级精品课程的建设与管理按照有关文件并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章申报与立项第三条申报立项范围我院教学计划所列各类课程,包括公共基础课、公共选修课、专业基础课、专业主干课、专业限选、任选课和各类文化
2、素质教育课程等均属建设范围。被立项的课程必须连续开设3年以上。第四条申报立项条件(1)课程应以教育创新思想为指导,充分反映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的改革。具有先进的教学内容,及时反映本学科领域的最新科技成果;吸收先进的教学经验,积极整合优秀教改成果,在教学内容、方法、手段及考试方法的改革方面特色鲜明,成效显著;(2)课程负责人原则上要求有5年以上教学经验,并承担了本门课程的教学工作不少于3年,副高以上职称,对本门课程有较强的教学和科研能力;(3)有3人以上(含3人)的较为稳定的教师队伍,结构合理;(4)教学大纲科学规范,教材先进,并有丰富的图书资料和先进的仪器设备作支撑;(5)课程注
3、重先进的教学方法和手段。合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等手段,具备网上开放的教学大纲、教案、习题、实验指导、参考文献目录等网络课件资源,并能供全院师生共享。9(6)教学各环节管理规范,课程教学效果好。第五条申报立项步骤1、教师申请。由课程负责人填写《巢湖学院精品课程建设项目申报书》,交所在系(部)。2、系(部)初审。各系、部对申请项目内容的真实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及经费预算等内容进行初评,初评合格的项目报送教务处。3、院级评审。学院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各系(部)推荐的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进行评审,经学院批准后正式立项。第三章建设的主要内容第六条 教学队伍建设。精品课程要由学术造诣较高、具有
4、丰富授课经验的教师主讲,要逐步建设形成一支结构合理、教学与学术水平兼备、教学效果好的教师梯队,鼓励本学科跨学科相关教师参与课程教学建设。第七条 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要准确定位精品课程在人才培养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正确处理单门课程建设与系列课程建设之间的关系。精品课程的教学内容体系要有创新,简洁优化,有效围绕培养目标进行设计。第八条 先进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建设。灵活运用多种先进的教学方法,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促进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提升。第九条 教材建设。教材选用原则上要求为国家级规划教材。鼓励自行编写具有学科特色的教材和高水平教学参考书或习题集。第十条 理论教学与实
5、践教学建设。要高度重视实验、实习等实践性教学环节,通过实践培养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精品课程主讲教师要亲自主持和设计实践教学,要大力改革实验教学的形式和内容,开设综合性、创新性实验,鼓励本科生参与科研活动。第十一条 有实践环节的精品课程必须相应加强实践环节的建设,建设好实验室或实习基地,配备好实验师资及基地的技术人员队伍。第十二条9 课程考核方式要注重对学生知识运用能力的考察。建立规范的命题与考核、试卷分析制度,使考核和评价学生方法多样化,发挥考核方法良好导向作用。第十三条 精品课程负责人主要职责:研究和制定本课程的建设与发展规划,协调本课程与各门相关课程的教学内容和教
6、学要求;根据教学要求调整任课教师,并组织任课教师实施课程建设;负责对任课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检查,确保本课程教学质量不断提高;负责培养本课程的青年骨干教师,组织任课教师积极进行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考试方法与教学手段改革的研究和实践;每学年至少承担一轮本课程的全过程教学;对在课程建设规划实施过程中出现无法解决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学院反馈,以便尽早得到解决。第四章立项管理第十四条巢湖学院精品课程建设周期为五年。第十五条院级精品课程建设项目审批获准后,要填写《巢湖学院精品课程建设任务书》,并根据建设经费标准,编制经费总预算和经费年度使用计划。若确需调整预算项目,需经所属系(部)同意后报教
7、务处审核,由学院审批。第十六条院级精品课程建设经费为2万元,按年度划拨。第十七条建设经费的管理与使用参照《巢湖学院教学建设与改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第十八条精品课程建设实行课程负责人制度。课程负责人在课程建设期间应认真参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建设内容和负责人职责积极开展精品课程建设的各项工作,并每年向系(部)和学院上报课程建设进展情况。第十九条实验区负责人所在系(部)须履行监督检查的责任。在实验区建设期间,各系(部)应定期组织自评和督促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并限期整改,并将检查情况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