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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7
《社区普法讲座——婚姻家庭继承法律讲座》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v“家家学法,户户平安”v妇女维权法律知识讲座v——婚姻家庭继承问题v主讲人:***专题一:婚姻家庭问题一、事实婚姻、同居关系、重婚、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若干问题三、婚姻关系的解除四、婚前婚后房产归属及分割一、事实婚姻、同居关系、重婚、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1、事实婚姻概念: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根据有关法律,只有在1994年2月1日前双方就已经开始同居关系的,且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的,才会被认定为事实婚姻。而在此之后开始同居的,
2、都只能算未婚同居关系。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2)双方自愿结婚;(3)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2、同居第一种情形为异性暂时居住在一起,未进行结婚登记(不符合传统观念,但法律未明确禁止)。第二种情形为“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有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存在法律过错,离婚时存在损害赔偿问题)。 同居财产分配原则为各自财产
3、归各自所有,不存在法定继承问题。3、重婚:概念: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重婚无效,且涉及刑事犯罪问题:按刑法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罪属于可选择的自诉案件)。以下情况都属于重婚:v(1)有配偶的人未办理离婚手续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v(2)有配偶的人,虽未登记结婚,但事实上与他人以夫妻名义而公开同居生活的;v(3)无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与之登记结婚的;v(4)无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对于重婚的,不
4、仅要解除其重婚关系,还应当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责任。~~~4、无效婚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4)未到法定婚龄的(注:起诉时已达法定婚龄的,其婚姻转化为有效婚姻)。5、可撤销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v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若干问题1、财产
5、所有权问题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亦即,明确归夫妻一方所有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v①一方的婚前财产;v②一方因身体伤害获得的
6、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v③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v⑤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v⑥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v注意:一方婚后以其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也归夫妻共同所有。2、夫妻对共同财产的支配问题(家事代理权)《婚姻法》第17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句话可作如下理解:v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v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
7、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v“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3、婚内财产约定(含忠诚协议)(1)婚内财产约定的人群主要有:涉外婚姻者;再婚者;老年结婚者;新潮的年轻人。(2)婚内财产约定的内容:明确双方婚前财产的范围和归属;确立双方婚后财产的使用方法以及采用共同财产制还是区别财产制;确定双方在家庭生活中的义务。婚内财产约定一经签订,不能轻易反悔。v“忠诚协议”的问题:实践中,当事人特别是女性当事人经常会出现明确约定一方出
8、现“婚外情”、“家庭暴力”等情形,离婚时须净身出户甚至高额赔偿对方条款的效力问题,其中尤其以婚外情条款居多,但在目前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约定引发的纠纷,不同法院处理结果也有所不同。三、婚姻关系的解除1、协议离婚优点:时间短、费用低、压力小。缺点:(1)离婚协议书的内容,不具备强制执行力;(2)可能会隐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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